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5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18:09  浏览:8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5年)

科学技术部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

  第八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九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十条科学技术部主管全国社会力量设奖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

  科学技术部负责下列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工作:(一)面向全国的科学技术奖;(二)跨国境的科学技术奖;(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三)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四)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证明文件;(五)评审组织组成人员情况;(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七)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登记管理的社会力量设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确定面向本行政区域的社会力量设奖申请的受理机构及受理办法。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一)国家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申请设立的奖励;(二)与科学技术无关的奖励;(三)支付给科技人员的劳务报酬或者知识产权报酬;(四)对科技人员的劳动表彰性质的奖励;(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登记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有与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银行贷款;(二)必须用于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规定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三)资金的使用必须与出资者相对独立。

  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的,应当同时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设奖者可以委托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所设奖项的日常管理、组织评审等相关活动。接受委托的承办机构应当具备开展相应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组织的,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必须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承办机构负责承办。

  第十八条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与设奖者的性质和奖项规模相适应。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一般应当同时包含以下内容:(一)机构名称、人物姓名、企业字号或者地域名称;(二)行业、专业或者领域名称;(三)类别名称。

  第十九条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与在先登记的其他社会力量设奖名称相同,并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国际知名的科学技术奖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

  凡存在冠名争议的,在争议处理完毕之前不得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励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

  名称中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的设奖者,在其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中使用该字样的,应当使用设奖者的全称。

  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可以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进行命名,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命名的,设奖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申请登记时一并提交。

  第三章审查与登记

  第二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范围的;

  (二)设奖者不能证明其奖励经费来源合法,或所提供的经费不足以维持奖励活动正常开展的;

  (三)奖励对象或者范围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事项的;

  (四)设奖者、承办机构负责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具体承办机构的;(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奖励活动的范围、奖励经费数额、奖励活动周期等。

  第二十六条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在科学技术部门户网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网站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媒体上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四章延续、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更改奖励名称;(二)更换设奖者;

  (三)更换承办机构或者变更承办机构法人登记事项;

  (四)变更办公场所;(五)修改奖励办法或章程。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重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第三十条社会力量设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一)完成社会力量设奖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社会力量设奖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设奖延续、变更、注销的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公告。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奖励对象及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开展科技奖励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奖励范围、对象、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等必要信息。

  第三十六条社会力量设奖在评审和奖励活动中不得向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在推荐和授奖之前,应事先征得候选人、候选单位或候选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三十九条参与社会力量设奖及其评审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技术秘密、剽窃其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应当于每次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后一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该次奖励活动的工作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展奖励等活动的情况、奖励经费开支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

  (五)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的;

  (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社会力量设奖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第四十三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或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缔,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印制。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进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吉林省外经局,湖南省招商局,海南省经济合作厅,哈尔滨市外资局,上海、厦门外资委,深圳市外资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信公司,光大公司,兵器总公司,航空总公司,航天总公司,船舶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
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汽车总公司,总后经贸局,外经贸部各总公司:
我部以[1995]外经贸资三函字第391号文下发了《关于进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的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由地方转报我部审批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负责其检查工作,汇总后报部换发新的批准证书。1986年4月1日以前由地方审批,外经贸部发证的企业,按现行审批权限由地方进行检查,到地方换发新的批准证书,由地方重新核编批准
证书批准号,并在批准证书后“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二、国务院各部委直接审批的限额以下的和经各部委报外经贸部审批的项目,均由各部委按规定和要求负责检查和汇总,经检查合格的企业持各部委出具的审查意见来我部换发新的批准证书。
三、国务院有关直属总公司及外经贸部所属各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报批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各总公司按规定和要求负责检查和汇总,企业可持各总公司出具的审查意见到我部申请复核,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批准证书。
四、国务院各部委及各总公司负责检查的企业调查表应于11月15日前填报完成,换证工作在12月底以前完成。
五、对《填表说明》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1、《填表说明》中第(四)条要求的汇率折算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中使用的折算率为准,如尚未取得验资报告,可按我部提供的年平均汇率对照表计算。
2、“调查表”中有“★”标识的“地区编码”应按要求填写六位编码。其中省、市直属企业的六位编码中间两位应统一填写为“99”。
3、“调查表”中有“★”标识的“行业分类”、“行业代码”由汇总单位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填写,代码应采用四位编码。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很多且所占比例相同,可用三位编码,后用“0”补齐四位。
4、“调查表”中有“★”标识的“国家或地区代码”由汇总单位按照我部提供的代码参照表填写。
5、“老企业改造”是指中方以现有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在原有基础建立的企业,不包括老企业出资新辟厂址兴建的企业。
6、“开业日期”是指截止填表时企业的实际开业时间。其中,非生产型企业应填写首次开展经营业务的时间。未开业的企业填写预计开业日期或“9912”四位编码。

7、“工商登记机关名称”应填写具体进行登记的工商管理机关名称。
8、“土地使用权取得”必须择一填写。企业租用宾馆等建筑物作为办公地点的,填在“租赁”栏内。
9、“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中如分支机构较多,可简化只填写地名。
10、凡“调查表”中要求填写的金额单位,请按要求折算后填写。
“投资总额”要根据企业成立时的外币折算率折算成人民币。如有增资,则按增资年度的汇率折算。
11、“调查表”中“企业投资状况表”内,如企业是减资,减资后的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填在相应的“增资后投资总额”和“增资后的注册资本”栏内。
12、“调查表”中“企业投资状况表”内的中、外方“实际投资额”是指截止1994年年底的实际投资。
13、“资产总额”是必录项。1994年如没有,则填“0.1”。
14、“调查表”中的“审批部门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各部委、外经贸发证或换证部门及各总公司填写。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根据《关于对中央企业发展规划进行滚动调整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5号)精神,为指导中央企业做好规划滚动调整工作,我委对《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以下简称《编制大纲》)的内容是中央企业编制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基本要求,企业编制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应涵盖《编制大纲》提出的内容,表格要求填写完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
一、企业现状与发展环境
(一)基本情况。
1.概况。
包括企业发展的历史沿革、现状综合描述,重点包括资产规模、产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2.组织机构。
文字叙述和列明企业组织结构图。
3.法人治理结构。
文字叙述或图表。说明目前企业组织形式(是按公司法还是企业法注册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状况,包括重大问题决策层、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咨询层的层级和权责关系等。
4.二级企业(公司)基本情况。
文字叙述和表格。
表1-1 XXXX年(本规划期之前一年)二级企业(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公司)名称 产权状况 是否上市公司 资产总额(万元) 净资产(万元) 国有资产权益(万元) 在职职工人数(人) 所在国家或地区(省、市)
属性 比重(%)
1
2
……
总 计
注:产权状况属性指企业(公司)属全资、控股(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

5.主要经济指标。
包括本规划期之前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表1-2 (本规划期之前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年 度 XXXX年 XXXX年 XXXX年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国有资产总量(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净资产(万元)
所有者权益(万元)
成本费用总额(万元)
人工成本(万元)
在岗职工(人)
净资产收益率(%)
总资产报酬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年度科技支出总额(万元)
技术投入比率(%)
……
6.企业主要业务构成情况。
表1-3 XXXX年(本规划期之前一年)企业业务构成表

业务分类名称 资产 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在职职工(人)
数 量(万元) 比重(%) 数 量(万元) 比重(%) 数 量(万元) 比重(%)
主业:
板块1(名称)
板块2(名称)
……
非主业:
板块1(名称)
板块2(名称)
……
7.其他情况。
文字叙述和表格。
(二)企业发展环境分析。
1.宏观环境分析。
包括法律、政策、经济、科技等与企业发展相关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2.企业所在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
包括产业结构调整、重组、技术发展趋势等。
3.企业主业和主导产品国内外市场分析。
包括主要产品(服务)的国际国内市场需求预测、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等。
(三)竞争力分析。
分析企业的发展条件及与竞争对手在主业方面的优劣势、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等。
1.企业发展条件对比分析。
本企业与国际国内对标企业在体制、机制、地域、资源控制能力、管理、人才、技术、营销等方面的比较分析。
2.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对标。
表1-4 企业与国内外对标企业同期主要指标对标

企业名称 对标企业1 对标企业2 本企业
年度 XXXX年 XXXX年 XXXX年
国际权威机构排名情况
资产总额(亿美元)
销售收入(亿美元)
利润总额(亿美元)
所有者权益(亿美元)
雇员(职工)(人)
净资产收益率(%)
全员劳动生产率(美元/人)
技术投入比率(%)
主要专业技术经济指标1
主要专业技术经济指标2
主要专业技术经济指标3
……
注:若对标企业同期指标难以收集,所选用指标应注明时间(年份)
3.核心竞争力分析。
包括企业的资源获取能力、成本控制能力、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控制能力(包括专利、发明专利和专有技术)、企业文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4.存在的主要问题。
文字叙述和表格。
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
(一)企业战略定位与战略描述。
(二)企业发展指导思想。
三、企业发展规划目标
(一)远景规划目标。
(二)五年发展目标。
(三)三年滚动发展规划目标及年度目标分解。
1.总体目标。
文字叙述。
2.主业结构调整目标。
文字叙述和表格,其中主业构成填报表3-1。
表3-1 XXXX年(三年滚动规划期末)主业构成表
业务分类名称 资产 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在职职工(人)
数 量(万元) 比重(%) 数 量(万元) 比重(%) 数 量(万元) 比重(%)
主业:
板块1(名称)
板块2(名称)
……
非主业:
板块1(名称)
板块2(名称)
……
3.主要经济指标。
填报表3-2、表3-3。
表3-2 (三年滚动规划期)主要产品(业务)量
序号 产品(业务)名称 单位 数 量
XXXX年 XXXX年 XXXX年
1
2
3
……

表3-3  (三年滚动规划期)主要经济指标

年 度 XXXX年 XXXX年 XXXX年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国有资产总量(万元)
净资产(万元)
所有者权益(万元)
成本费用总额(万元)
人工成本(万元)
在岗职工(人)
总资产报酬率(%)
净资产收益率(%)
资产负债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万元)
年度科技支出总额(万元)
技术投入比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3
……

4.产权结构调整目标。
说明集团及重要子企业产权结构(在三年滚动规划期末)调整目
标。
5.产品结构调整目标。
简要文字叙述和填报表3-4。
表3-4  (三年滚动规划期)主要产品(业务)的市场目标
主要产品(业务)名称 国内市场 出口(海外业务)
XXXX年(规划期第一年) XXXX年(规划期第三年) XXXX年(规划期第一年) XXXX年(规划期第三年)
数量 市场占有率 排名 数量 市场占有率 排名 数量 比重(%) 数量 比重(%)
产品(业务)1
产品(业务)2
……
注:比重为出口产品(业务)占企业该项产品(业务)总量的比重。
6.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目标。
文字叙述和表格,说明组织结构调整方向、目标。
7.企业技术进步指标。
文字叙述和表格,说明技术进步方向、目标。
8.人力资源目标。
简要文字叙述。
9.投资风险控制目标。
(1)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
文字简要叙述和图表,要求企业在对其自身资产负债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企业在规划期内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区间目标。
例:某企业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控制区间图
注:绿灯区为企业正常投资区。黄灯区为企业投资的预警区,在此区间内应慎重投资。即企业资产负债率在此区间内时,对投资来源中增加负债部分进行分析,企业应慎重考虑负债率提高问题。红灯区为企业投资的严格控制区,原则上在投资时不应形成新的负债。
(2)非主业投资控制目标。
企业应根据当前所在行业发展情况、趋势和企业自身发展情况与阶段,提出本企业规划期内非主业及非主业投资控制水平。
例:某企业提出在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重不超过10%,用于非主业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比重不超过5%。
四、三年滚动发展规划期内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
(一)发展调整重点。
除列明主营业务发展重点外,还应包括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与
加强管理的内容。
(二)实施计划。
1.体制、机制创新计划
文字叙述主要内容。
2.组织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计划。
文字叙述主要内容和表格,包含兼并重组内容。
3.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计划。
文字叙述主要内容和表格。
4.投融资计划。
文字叙述主要内容和表格,其中投资计划分年度填报表4-1、表4-2、表4-3和表4-4。
表4-1 (三年滚动规划期内)年度投资计划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年度 计划总投资 按投资方向分 按项目阶段分 按资金来源分 备注
主业 非主业 新开工 续建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XXXX年
XXXX年
XXXX年
合计
表4-2 (三年滚动规划期内)年度主业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表
年度:(XXXX年)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内容 总投资(万元) 其中:自有资金(万元) 起始时间 完成时间 投资收益率(%)
1
2
3
……
合计

表4-3 (三年滚动规划期内)年度非主业投资项目计划表
(表格样式同表4-2)
表4-4 (三年滚动规划期内)年度境外投资项目计划表
(表格样式同表4-2)
5.自主创新与科研开发计划。
文字叙述企业开展自主创新与科研工作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科技投入计划、研发机构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6.国际化经营计划。
文字叙述企业“走出去”,利用两种资源、开拓两个市场的计划。
7.企业文化建设及其他计划。
文字简要叙述。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及建议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