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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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发展外汇市场,提高外汇市场流动性,为外汇市场主体提供多样的交易模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从2006年起,在即期外汇交易中推出询价交易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可在原有集中授信、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询价交易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间市场交易汇价浮动幅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见附件)等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询价交易系统上进行双边询价外汇交易。
为了方便竞价系统收市后银行及时平补柜台头寸,从2006年起,询价交易时间延长至17:30。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接到本通知后,应向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公告,并做好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询价系统的维护工作,保证外汇市场的平稳运行。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等。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181、68402099。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
附件: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秩序,维护人民币外汇即期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以下简称“即期交易”)指会员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成交日后第二个工作日或第二个工作日以内交割的外汇对人民币的交易。
第三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会员之间的即期交易提供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会员指符合相关条件、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可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内从事即期交易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第五条 依法设立、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向交易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
第六条 符合《通知》第一条相关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按《通知》规定的程序向交易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
第七条 会员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要素
第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周六、周日及其他中国境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第九条 会员应授权经交易中心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交易员代表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即期交易活动,并对该交易员的行为负责。
第十条 交易员应遵守交易系统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交易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一条 会员应配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二条 会员如因设备或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可按照《银行间外汇即期交易系统应急方案》进行应急交易。
第十三条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中心报主管机构备案后可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
第十四条 会员可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交易或询价交易。
第四章 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 竞价交易采取分别报价、撮合成交方式。交易系统对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分别排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一)当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相同时,成交价即为买入价或卖出价。
(二)当买入价高于卖出价时,成交价为买入价和卖出价中报价时间较早的一方所报的价格。
(三)当两笔报价中一笔为市价时,以有价格的一方的报价为成交价。
(四)当两笔报价均为市价时,以前一笔最新成交价为成交价。
(五)当一笔报价成交了部分金额,剩余的金额继续参加撮合排序。
第十六条 交易员应在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进行报价。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达成后,交易系统生成的即期竞价交易成交单、结算清单等同于成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的资金清算
(一)竞价交易通过交易中心集中清算。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割入帐。
(二)外汇资金清算通过境外商业银行办理,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办理。
(三)清算资金迟延到帐的,交易中心有权提出警告、通报、直至暂停交易,同时要求迟延方支付逾期息。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的开市时间为北京时间9:30-15:30。
第五章 询价交易
第二十条 询价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协定不应与《通知》和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一条 询价交易达成后交易员必须将有关交易要素录入交易系统,由交易系统生成成交单。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系统中已确认的成交单等同于成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交易双方也可视实际情况需要,就违约条款、债权债务抵消、不可抗力条款以及其他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三条 询价交易的交割与结算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协定不应与《通知》和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 询价交易的开市时间为北京时间9:30-17:30。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外汇市场主管机构的授权负责即期交易的日常统计、市场监控和相关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恶意串通,为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而故意违约的,由交易中心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竞价交易和询价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可通过主管机构授权的官方媒体对社会发布即期交易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按有偿原则为会员提供交易系统和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的通知
水电[2006]146号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提高农村水电站的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水利部水电局。
附件:《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投入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二章 分类与评审管理
第四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水平确定为A、B、C、D四类。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
第五条 水电站分类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见附录1)。
第六条 确定水电站类别实行首次申报与年度检验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
第三章 首次申报程序
第八条 首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非违规建设的水电站;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已经通过竣工初验或竣工验收,并有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鉴定报告;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九条 首次申报的水电站,要如实填报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见附录2),并按分级管理要求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和分类标准确定有关水电站类别,并逐级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年度检验程序
第十一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类别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二条 经首次分类确定的水电站应于次年3月1日前将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附录3) 上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年度检验申报表进行检验,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现场检验或抽查。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电站进行年度检验时,应当严格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对已确定类别的电站进行定级、晋级或降级。
第五章 确定和冠名公布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省、地、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 金牌由水利部统一规格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作。
第十七条 首次冠名和年度检验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并在有关媒体公布。
第六章 奖惩和整改
第十八条 对冠名金牌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向当地政府推荐参加相关表彰评比,向金融部门推荐提高贷款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 被确定为C类的水电站,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报原审核单位验收并重新确定类别。
第二十条 被确定为D类的水电站,必须立即停产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或年检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使用证,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准其并网,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电站生产运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是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首次申报和年度检验申报的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直属的水电站,水利部门管理的变电站,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比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
附录1:
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
A类电站标准
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贯彻《农村水电技术现代化指导意见》,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
2、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3、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伤亡或设备责任事故;
4、水工程、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90%;
5、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6、保证了生态环境用水,实现了文明生产,环境优美。
B类电站标准
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部分生产、办公环节采用了微机自动化技术;
2、人员编制基本符合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3、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4、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事件以及重大设备责任事故;
5、“两票”执行填写合格率达到95%以上;
6、水工程、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80%;
7、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经营状况正常;
8、基本保证了河流生态用水,基本解决了跑冒滴漏和脏乱差,落实了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C类电站标准
未完全达到基本条件或发生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50%以下;
2、考核期内发生重大事故;
3、电站存在重要安全隐患,影响发电安全和系统安全;
4、电站证照不齐全,有严重的不良记录;
5、管理混乱,严重跑冒滴漏和脏乱差;
6、人员超编1.5倍以上。
D类电站标准
大坝或引水系统或发电厂设备存在严重隐患,随时可能造成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
附录2:
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
附录3:
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3]2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目录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
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
12.不予准许交换证据申请通知书
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
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
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
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
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
18.证据保全裁定书
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
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
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
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
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
30.程序转换通知书
31.证据收据
样式之一
×××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诉你方×××(案由)纠纷?一案,现发送×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被告或者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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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二
×××人民法院
举证通知书
(××××)×××字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①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②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附:
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审判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填写。
2.如当事人可能提供域外形成的证据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3.……(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当事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适用于一审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应当指定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后收到通知书的一方?当事人举证期限不足30日的,自其收到通知书起第31日为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
注:
①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十日的限制。
②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七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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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三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延长本案举证期限至××?××年××月××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情形。
②延长举证期限系延长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而非仅针对一方当事人。本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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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四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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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五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向你方发出举证通知书,指定你方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现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协商确定双方于××?××年××月××日前完成举证,并向本院申请认可。
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准许的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不予准许的通知书,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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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六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根据?案件涉及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现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变更后的举证期限届满日应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不少于30日。
②本通知书送达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之外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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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七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因追加当事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根据?案件涉及的“追加当事人”或者“××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具体情况?填写,并应当写明追加的当事人的名称及诉讼地位),本院决定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被追加人之外的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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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八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二审指定举证期限)
(××××)×××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上诉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你方如有新的证据,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者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二审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形。
②人民法院指定的二审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不少于?三十日”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
③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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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九
×××人民法院
通知书
(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已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根据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具体情况填写。适用《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情形?的,应当表述为“×××经本院告知已变更诉讼请求”)。
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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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十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经×××(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组织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交换证?据,你方应准时到×××(证据交换的地点)参加。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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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十一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由于……(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再次组织证据交换的,应当依据《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组织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交换证据,你方应准时到××(证据交换的地点)参加。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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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十二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证据交换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庭前交换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准许的理由)。对你方的申请,本院决定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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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十三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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