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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08:40  浏览:88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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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6〕26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 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的精神,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休人员为: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本市户口的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心(简称市、区退管中心),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总体业务工作。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常年居住本辖区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社区退休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进一步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府办〔2003〕188号)《关于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完善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制度, 加强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机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站长由社区“两委”中的一名领导兼任,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内部应明确专职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人员。

  第五条 社区退休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社区同级聘用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原渠道承担。

  第六条 进一步完善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网络,建立退休人员(片)组管理制度。社区内每30名退休人员划分一个(片)组,(片)组长由该社区的退休人员担任。给(片)组长每人每月60元的交通、通讯补贴,经费按市、区、街道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承担40%。

  第七条 社区退休管理服务工作人员职责:

  (一)在社区“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街道退管机构的业务指导,宣传、传达上级有关退管文件精神。

  (二)建立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片)组组织,发挥退休(片)组长的骨干作用,定期召开(片)组长会议。

  (三)建立孤寡、残疾、重病、特困、高龄等特殊群体退休人员档案。定期入户,掌握他们的最新情况,动员社区力量和利用社区服务资源,开展包括联系相关生活照料、帮助解决具体困难的帮扶活动。

  (四)负责退休人员的统计,掌握退休人员生存和变动迁移情况并及时上报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五)看望重病住院的退休人员、慰问死亡退休人员家属并协助其办理丧葬补助等费用的领取手续。

  (六)定期组织退休人员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和各种有益于退休人员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七)承办上级布置的其他有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职工退休后,应按规定于当月办理移交社会化管理手续。未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有关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规定办理认证手续,严禁冒领养老金。

  第三章  社区退休人员的服务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在公共建设投资上进一步向社区倾斜,政府各职能部门在进行社区规划和建立社区组织时,应同步规划、统筹解决社区退休人员学习活动等必要的场所和设施,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第十条 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建设的通知》。按照“资源共享”的社区建设原则,各级工会的文化宫、俱乐部,民政部门服务网络和文化体育部门以及企业单位现有的活动场所和设施,要对离退休人员开放,给予优惠、免费的照顾,更好地为离退休人员服务。

  第十一条 市财政根据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预算活动经费,按照各区实际管理人数下拨。

  统一退休人员慰问标准:探望生病住院退休人员的标准为每人每次100元的慰问品,给亡故退休人员送别的花圈或物品的费用标准为每人200元。

  第十二条 设立退休人员困难资助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按退休人员数量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列入预算。市、区预算安排的困难资助金由退管机构管理,专款补助退休人员因大病致贫、孤寡对象生病住院照料。

  第十三条 建立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联系卡制度,联系卡注明管理服务机构和管理服务联系人的电话,分发给社区每位退休人员,方便退休人员联系和沟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建设

  第十四条 聘用、充实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队伍。社区退休人员专职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由街道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五条 进一步提高退休管理服务人员的素质,加强在职退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安排退管工作人员轮训不少于一次,以提高退管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

  第十六条 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守则、目标考核、业务培训等各项制度,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条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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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教育司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规定》的通知

商业部教育司


商业部教育司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规定》的通知
1988年12月6日,商业部教育司

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商业部转发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以来,由于各级领导重视,院校态度积极,大专《专业证书》教学班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部属十四所高等院校经我司批准的教学班已达十五个专业,近五千人。总的来看,绝大多数单位认真负责,严格执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教学质量。但由于缺乏经验,加之有的单位对文件精神理解不够,学员条件掌握不严不一,有的院校统一管理不够,离开《规定》,随便许愿。甚至出现了未履行审批手续办班的现象。
实行《专业证书》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大事,为了使这项工作在商业部系统健康发展,各单位除继续严格执行部发(88)教字第8号通知外,再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部属院校和委托单位,相互配合,对已入校学员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规定》的条件立即进行一次复审。
国家教委、人事部规定,参加《专业证书》学习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工作,确属本系统、本单位工作需要而尚未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
(二)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三)具有五年以上本岗位专业工龄,所学专业对口;
(四)年龄一般应在三十五岁以上。
通过复审,凡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员,应作好工作,动员其退学。其中凡有条件报报考本、专科取得毕业证书的,有关单位可优先安排其参加一九八九年全国成人教育招生考试。今后,如发现伪造年龄、学历者,一律取消《专业证书》资格。
二、各院校举办《专业证书》班,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委托与受托双方应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和各院校,不能下放到地区局、社以下和院校各系。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委托方按教委、人事部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报内容应包括委托学校、开设专业、教学计划、学员人数及办学形式等。现在已经办班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凡符合条件的要尽快补办报批手续,不符条件的应立即停办,做好善后工作。
三、各院校要加强对《专业证书》教学班的领导,采取措施,针对成人特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校外班的全部教学工作应由承办院校负责,至少要承担60%以上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不符合此项要求的应即纠正。
各单位对在校学员的复审工作,务于一九八九年元月十五日前完成并书面报告我司。


河北省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我省各城市水资源及其使用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国家、企业和个人都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在广大群众中树立起节水光荣、浪费水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机关、部队、学校和用水量大的厂矿、企业事业等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同志抓节水工作。凡用水较多的单位(无论用城市自来水或自备水源),都要积极采取措施,改革工艺,大力降低用水单耗,逐步实行一水多用,循环用水。在两三年内,将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提高到百分之
四十以上。节水措施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由各主管部门纳入挖潜、革新、改造计划解决。
三、实行计划用水。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同行业的用水情况,制订出本系统各种产品先进合理的耗水定额。各单位的用水计划要定期报市节水办公室审批。对超计划用水,按计划内用水的二至五倍收费(自备水源加倍收取开采费)。
四、各单位需要增加用水量时,应首先靠挖潜、革新措施解决。不足部分,应持有上级批准扩建和增加水量文件,向市节水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增加用水量。未经核准随意增加用水量,按超计划用水收费。
五、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无论用何种水源,都应把节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不准凿井,不予供水。
六、加强生活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计量,按量收费,取消“包费制”。首先解决楼门水表和进院水表,并积极推行一户一表制。各市要安排好水表供应工作。今后凡新建宿舍楼,要按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否则不予供水。

七、城市供水部门,要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证正常供水。房管部门和机关、厂矿、企业事业等单位住宅的供水设施,由各产权部门负责维修、保养,防止跑、冒、滴、漏。
八、对于完成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并降低了用水单耗的,以及因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或改造旧设备,经鉴定节水有较大成效的,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从当年的节水价值中,提取适当部分做为一次性奖励;对于宣传、推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
节水办公室根据情况按年度予以表扬和奖励。
九、对于有节水设施而不用或不实行综合利用的单位,要令其限期利用。逾期不用者,市节水办公室视其情节,除对超计划用水加倍收费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经济制裁,其罚金由企业基金中列支,不得摊入成本。
十、对超度划用水加倍收取的水费和其它罚金,由市节水办公室上交当地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专项基金,用于地下水源管理、地下水人工补给、节约用水综合性措施以及部分单位节约用水措施补助等。市节水办公室负责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198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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