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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54:32  浏览:9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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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结构比例管理,是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已不能完全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宏观管理,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此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管理,重新核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调整审核备案制度。凡未按规定重新核定结构比例的,不办理岗位调整审核备案手续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不得受理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和增资材料。

  

                   联系单位:省人事厅事业单位管理处

                   联系电话:029—87294487、87292297

                   二ΟΟ六年四月三十日

  

      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加强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应按照精简、高效、合理配置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类型、职能、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情况设置。

  第四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总量控制,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省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数,加强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的指导与监管。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数,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数。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以在编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基数,在省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数内确定。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方案;

  (二)方案提请本单位负责人员会议研究通过;

  (三)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四)方案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核定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二)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统一由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任务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主辅系列的档次。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内从严控制。

  第九条 已超过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不得新聘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原有人员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待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条件、宁缺勿滥,控制聘任数量。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预留部分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用于本单位引进急需专业技术人才。人员编制数量较少的事业单位,确因事业发展的需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一条 因事业单位性质、类型、职能、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不得受理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和增资材料。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不受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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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新一轮加快建设时期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新一轮加快建设时期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厅质监字〔200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近期,全国建筑行业连续发生结构坍塌和施工驻地爆炸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交通建设领域今年第一季度施工安全事故也呈大幅上升趋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加强行业安全监管,遏制当前事故高发势头,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年工程安全形势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今年是交通运输实现“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开局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成果,对交通建设快速发展面临的质量安全形势保持清醒认识,充分估计加快建设可能带来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解决规模扩大与监管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采取积极有效的保障措施,综合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诚信建设等方式,加强行业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确保“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安全目标的实现。

  二、抓住改革机遇,不断加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

  今年是交通运输行业的改革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积极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和职能调整过程中,把建设安全监管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渠道等方面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要通过理顺职责关系,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职能。要按照《关于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09〕78号)的有关要求,逐步建立“有领导负责、有部门管理、有现场执法”的行业监管体系和“建设单位主导、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督促检查”的项目安全保障体系。

  三、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

  今年是国务院确定的“安全生产年”。国务院办公厅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强调开展“三项行动”,切实加强“三项建设”。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扎实开展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要紧紧抓住行业安全监管薄弱环节,分析影响安全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解决突出问题上有所突破。

  四、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安全工作,加大项目实施阶段安全督查力度

  今年,部决定对重点桥隧工程和大型水上结构工程开展设计安全风险评估试点。各试点省份和项目要认真组织实施,不断积累经验,加强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预控,保证结构设计安全。其他省份也可以在重点项目和特殊复杂工程上开展风险评估。同时,继续加强对新增投资项目、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重点工程项目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持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认真督促整改,对安全风险高、措施不到位的工程,应责令停工整改,坚决制止强令赶工和冒险作业行为。

  五、切实采取措施,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今年是提出的“制度落实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建设项目为核心,将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到实处。要督促建设单位牵头,将从业单位安全职责纳入合同履约管理,要求建设单位依法明确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专项费用。对规模大、难度高、环境恶劣和工艺复杂的工程项目,应要求建设单位建立专职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发挥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主导作用。施工企业必须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对工程现场安全负总责。

  六、严格事故报告制度,提前部署各项施工安全应急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有关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厅质监字〔2008〕140号)要求,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做好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要充分估计今年交通建设安全的严峻形势,提前做好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准备。要按照各级政府统一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预案,在施工不利季节和特殊敏感时期,对建设项目及时督促检查,落实各从业单位的应急职责,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实用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的税收征管范围作了调整,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为了认真贯彻上述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就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管资料移交问题
为了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办发〔1996〕4号和国税发〔1996〕37号文件的规定,尽快将原属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外籍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文件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材料及相关资
料移交给同级地方税务局,并协同做好征管衔接工作。
二、关于严格执行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问题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重视对涉外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要加强领导,设立涉外税收征管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及税款征收工作。征管范围调整后,在做好资料、档案移交的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应首先进行人员培训工作,熟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保证严
格、准确地执行涉外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涉外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涉外个人来华提供劳务或工作的特点,抓住重点和难点,开展专项检查和稽查,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征管问题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划归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管理后,为了集中力量做好征管范围调整后的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的税负可暂先稳定一段,不要急于调整。在组织力量认真开展税源调查和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待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以后,再根据个人收入情况和税法规定的税率,合理核
定其个人所得税定额,对没有达到规定税负水平的,可适当调高。
四、关于充实征管力量、提高干部素质问题
机构分设以来,各级地方税务局普遍存在着人员少、新人多、政治、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各级地方税务局要适时充实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增强征管力量;同时,要采取各种形式,尽快开展税收业务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保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
作的顺利开展。
五、关于机构设置等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收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税种,也是一个有着很大潜力和发展前途的税种。在当前改革和征收任务都很重、工作量很大、困难比较多的情况下,应该有一个健全的机构和必要的业务经费来保证征管工作的需要。因此,有条件的省市,特别是经济发达、税源较大的地方,
应积极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争取设立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处室,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六、关于税收收入计划下达问题
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为促进和推动各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将从1996年起,对个人所得税采取收入计划单独下达的办法。具体做法是:根据各地税源状况和上一年实际征收数,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测算下达收入任务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地方税务局。同时,按月通报各地收入进度情况。
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后,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从大局出发,本着协商办事、互相支持的精神,认真做好征管范围的调整衔接工作,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199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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