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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25:26  浏览:8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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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开展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6]702号



广东、河北、福建、陕西省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为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设计和施工质量,节约资源,控制工程造价,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经研究,部决定在你省(市)先行开展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与意义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合并招标,由中标人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实行总承包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也是一些发达国家工程项目管理的成功经验。推广实施这一管理模式,能够促进设计与施工单位的紧密结合,充分挖掘设计、施工协作潜力,有效解决设计与施工脱节问题,有利于资源的优化和配置,更好地保证设计与施工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同时,对推进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间的战略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建设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原则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是项目建设管理的一次重大改革,涉及面广,技术政策性强。各试点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有领导、有组织、有选择、有计划地做好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试点工作,注重探索总结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做法和成功经验,为在全国推广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三、需要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要求,特别是提高初步设计概算准确性的控制措施和要求;设计收费标准的比例如何划分等。
  2、如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为同一家单位,对其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造价控制的措施和手段;如为两家单位,责、权、利如何界定等。
  3、建设单位对设计深度、质量如何监管,内容是什么等。
  (二)招标投标阶段
  1、结合试点工作,研究提出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内容。
  2、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能力、履约能力,以及编制投标文件时间,控制性工程内容的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的要求等;中标人履约保函金额的要求和标准。
  3、采用何种评标办法,对资格预审标准、报价分值、评标委员会人数及构成、总承包合同条款设置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施工阶段
  1、为适应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如何改进管理方式,加强对工程质量、计量支付和工期等的控制;监理单位如何配置专业及人员数量,完善抽检、抽查频率等;质量监督机构如何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质量检测与过程监督。
  2、设计施工总承包可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招标。如何实行动态设计,优化设计方案,达到鼓励合理变更,控制不合理变更的目的;如何调整由于合理的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概算变更。
  3、如何调动总承包单位的积极性,发挥整合优势,挖掘内部潜力,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如何采取激励机制或改进环节管理,鼓励承包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千方百计节省资源,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等等。
  (四)行业监管
  探索研究针对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建设监管模式,充分发挥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积极性,完善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以适应设计施工总承包的监管要求。
  四、试点项目选择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逐步积累经验,原则上按下列条件选择试点项目:
  (一)中等规模以上独立桥梁、隧道;
  (二)长度不超过30公里的高速公路路段或其中的软基、滑坡等不良地质路段。
  (三)长度不超过50公里的一、二级公路。
  五、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试点省(市)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紧密结合实际,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做好各环节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协调,动态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
  (二)试点项目应在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有关公路建设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从施工图设计开始实行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相应环节的管理。
  (三)参加投标的单位可以是同时具有相应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也可是具有相应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双方签订联合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同一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可与其他单位组成不同的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投标。
  (四)制订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各试点省(市)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行业情况和当地实际的试点工作方案,力求周密详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试点项目概况、工作保障措施、组织计划和进度安排等。
  (五)建设单位要转变观念,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积极探索新的、有效的项目管理方法,提前制定化解建设风险的措施,做到超前管理和科学预防。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对各环节进行详细的分析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六)项目完工后,各试点省(市)应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利弊,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请你们按照上述要求,尽快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并于2007年1月底前将试点项目和工作方案报部备案。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认真做好各环节的资料收集和总结工作,对各试点项目开展的情况,部将适时组织召开相关会议,总结研究相关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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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青年岗位能手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沈阳市青年岗位能手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沈阳市青年岗位能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

沈阳市青年岗位能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进一步调动广大青年职工学技术、学业务的积极性,鼓励青年职工岗位成才,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合格建设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岗位能手,是指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本职工作,立足岗位努力钻研科学技术和业务,在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达到相应要求,并在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及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35周岁以下的青年职工。

第二章 对青年岗位能手的培养
第四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青年岗位能手的培养工作,广泛开展旨在提高青年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的活动,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级青年岗位训练指导中心,抓好青年职工的岗位培训、岗位技能、岗位文明及岗位效益等关键环节,使广大青年职工在实际工作中学技术、长才
干。
第五条 把培养青年岗位能手工作与本单位发展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确定青年职工在本岗位上应达到的标准,量化活动指标,并分解到不同岗位,通过岗位达标竞赛予以实现。
第六条 对青年职工的业务技能培训,要做到上岗前培训、考工前培训,并可利用工余时间,妥善地开展经常性的岗位培训;各单位要根据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经营和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坚持对青年职工进行一定数量的职业技能或岗位培训,培训考核成绩作为青年
职工晋升岗位技术等级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各单位要选拔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高的同志,通过“师徒结对子”、签订责任状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对青年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和技术业务传授。对在此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开展以小革新、小发明、小建议、小设计、小改造为内容的科技“五小”活动,充分发挥青年职工的聪明才智;市里每两年评选一次青工“五小”成果,开展一次“青少年创造发明大奖赛”。
第九条 坚持开展青年职工“岗位练兵比武”活动,不断扩大活动的覆盖面,为青年职工学习技术、钻研业务创造条件;市里每两年举行一次“青年职工岗位技能竞赛”。
第十条 根据国家《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定期对青年职工进行技术业务考核,还要对其劳动态度、劳动定额、产品(服务)质量、日常表现和安全生产等内容进行综合考核。每次考核成绩都要归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技术等级或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支持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本专业、本岗位方面的进修学习,并要保证必要的学习时间。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重视青年知识分子的继续教育,积极为他们参加培训、课题研究、技术交流、发表学术论文等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

第三章 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青年职工,特别是对生产第一线、艰苦岗位上的青年职工,经过政治思想、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工作成果的综合考核,成绩突出者可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在技术等级晋升、职称聘任、选用干部、学习深造等方面予以优先。
第十四条 对努力钻研岗位技术知识,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有明显提高,并胜任本职工作的学徒工,经考核可提前转正定级。已定级的青年职工,经本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可参加高一级的技术考核。
对在“青年职工岗位技能竞赛”中取得规定名次的青年职工给予晋升一级技术等级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在本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职工授予“青年岗位能手(标兵)”荣誉称号,并可享受同级先进生产者或先进工作者待遇。对获得“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称号者,在转正定级、考工定级、晋升岗位技能工资、评聘技师(专业技术职称)、住房分配等方面给予优先,并
可安排疗养、休假、参观、游览等。
第十六条 各单位评选先进时,青年职工所占比例应不低于青年职工所占单位全体职工总数的比例。
第十七条 对获得市级“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称号者,在必要的理论和实际业务考核合格后,可晋升一级技术等级;有专业职称者,可优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在考评工人技师时,对达到标准且成绩优异的青年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予以晋升。
第十八条 对能够坚持自学本岗位专业知识取得相应学历并获得县(市)、区、局以上“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其学习费用单位可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 对在青年“五小”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或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的青年职工(包括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秀成果者),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要从有利于各单位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跨世纪青年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努力为青年优秀科技人才、特别是拔尖人才创造良好条件。要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青年知识分子予以重奖。
第二十一条 青年职工在杜绝重大人身事故、火灾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节约利废、保护公共财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有关部门应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章 青年岗位能手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把培养青年岗位能手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体系,以保证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成立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指导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领导本单位开展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其组织可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由团委、劳资、人事、财务、教育、科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各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人事、经贸、科技、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要积极为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创造条件,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按照35周岁以下青年职工占职工总数的百分比,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出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日常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条款,适用于各单位固定职工和两年以上的合同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青年岗位能手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鼓励青年职工岗位成才暂行规定》(沈政发〔1991〕35号)即行废止。



1996年1月16日

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 刘国信
二OO五年十月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保持古树名木的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以下总称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
  第四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交通、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树名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和建档工作,设立古树名木标志,进行统一编号,划定保护范围;
  (二)对古树名木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开展对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五)受理与古树名木有关的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单位、责任人日常管护和主管部门专业管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
  (二)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管理部门管护;
  (三)居住小区、居民庭院内不属于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管护;
  (四)城镇道路、街巷、公共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城镇绿化养护管理单位管护;
  (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人管护;
  (六)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管护。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古树名木日常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变更时,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第九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条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时,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复壮。
  对经抢救无效,确已枯死或者确无保留价值的古树名木,须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迁移;
  (二)在树上刻划、钉钉,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缠绕绳索;
  (三)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四)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倚树搭棚作架;
  (五)损坏树木的支撑、围护设施及标牌等相关保护设施;
  (六)在树冠下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有害气体,倾倒有害污水、污物;
  (七)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新建与保护古树名木无关的任何建筑物;
  (八)其他不利于古树名木生长和保护的行为。
  第十三条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古树名木及其周围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避让和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规定和古树名木及环保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五条严禁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树龄在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经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养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十八条对管养和保护古树名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有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整改。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导致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古树名木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古树名木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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