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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小城镇发展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23:20  浏览:8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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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小城镇发展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1]11号




关于转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小城镇发展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在小城镇发展中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推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有效控制农村面源污染,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河北省在小城镇发展中就如何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小城镇可持续发展方面提出了创造性的思路和办法,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

  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小城镇发展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河北省的经验,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以创建“环境优美城镇”为载体,加大力度,扎实工作,切实做好小城镇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和实现小城镇的可持续发展。

  附件: 关于加强小城镇发展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加强小城镇发展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0至2002年城市与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字[2000]26号),切实加强小城镇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我省小城镇的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城镇建设发展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将小城镇发展提高到大战略的高度,随着省委、省政府一系列鼓励小城镇发展的重大决策的实施,我省的小城镇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但是,由于我省小城镇建设基础较差,起点较低,在小城镇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城镇的自我扩张、大中城市企业向小城镇的转移和村办企业向小城镇的集中,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滞后于城镇发展,没有做到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一些小城镇发展仍在沿袭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布局散、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的产业占相当比重,造成严重水体和大气污染;污水集中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绿化覆盖率低,城镇功能不健全,导致生活污染日趋严重。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加强引导和规范,防止形成“先污染,后治理”无序发展的被动局面,影响小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环境保护和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客观形势的变化,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工作预见性,尽快把小城镇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统一思想,超前谋划,早做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推动“小城镇,大战略”的实施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促进小城镇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良好的环境是保证经济、生活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小城镇的发展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的环境条件和环境容量。各地要科学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并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防止在小城镇建设中,违背自然生态规律和城镇总体规划,破坏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用地和基本农田、侵占城镇绿地的现象发生。城镇规划编制应遵循“居民进区,工业进园”的原则,对城镇进行环境功能分区,统筹考虑城镇工业发展结构、布局、城镇建设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一定比例的公共绿地和生态保护用地。新建小城镇、现有小城镇进行大规模的区域开发及国道、省道、县道两侧的项目建设,均应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避免城镇建设和公路两侧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各级政府要重视小城镇的环境保护工作,认真组织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应纳入小城镇总体建设规划中,并作为专项内容进行编制,其内容深度应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环境保护规划的有关规定。在小城镇总体和建设规划纲要评审论证阶段,应邀请生态和环境保护专家对其中的环境保护规划进行审查。对县(市)人民政府驻地镇、有条件的县城以外建制镇及未在总体和建设规划中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的小城镇,应单独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论证。

  三、明确小城镇环境保护目标,积极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镇”

  到2005年,我省小城镇环保工作的目标是:地表水和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县城镇绿化覆盖率达到16.5%,人均公共绿地达到7.8平方米;污水集中处理率大傲0%;垃圾处理率达25%;全省县城乡镇以外的小城镇道路铺装率达到65%,绿化覆盖率达到18%,人均公共绿地打倒平方米。基本建立与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重点流域和区域的面源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初步控制,部分小城镇的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力争建成一批经济、生活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镇。到2010年,县城镇和中心镇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达到全省大中型城市的指标要求,逐步实现小城镇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为引导我省小城镇的健康发展,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镇标准是:大气总悬浮微粒、二氧化硫指标要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饮用水源水质要达到国家标准,达标率要在95%以上;城镇地面水高锰酸盐指数平均值,全面达到或优于《河北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所规定的标准要求;城镇固定噪声源达标率大于90%;城镇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城镇污水处理率大于40%;危险废物处置率100%;城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城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大于80%;近两年内无重大污染事故发生;新建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率100%。具体评选办法另行下达。

  四、加快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抓好小城镇污染防治工作

  小城镇建设要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简便易行、适合当地特点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路子,并要按规划加快建设这些镇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到2002年,位于滹沱河、磁河、石津渠、滦河唐山段等环境保护重点流域的县(市)驻地镇要力争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2005年,35%的县城驻地镇和中心镇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建设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防止垃圾对水体、土壤的污染。

  围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少污染、低污染的产业和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把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中,扶持企业向规范花、集约化方向发展,努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要落实好环境保护第一审批和一票否决制度,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管理,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杜绝“十五小”和“新六小”企业死灰复燃;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严格控制养殖废物的排放;积极探索防治农药、化肥和农用塑料薄膜污染的有效途径,促进农用化学品的合理使用;认真贯彻国家六部委发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抓好禁烧任务的落实。

  五、要加强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

  要认真组织实施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切实提高小城镇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意识。引导群众发展生态经济,开发、生产经济效益高、无污染的农产品和食品;积极开展生态农业的建设和推广工作,大力推广秸秆还田、汽化等经济利用技术,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和农用地膜,积极治理白色污染。加强对有机食品发展工作的指导和推动。

  要加强小城镇生态保护的分类指导与管理。对大中城市郊区的小城镇,要引导它们按照中心城市的生态保护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中心城市环境安全;对沿海小城镇,要结合开发、利用,切实加强海岸带管理,防止海水污染,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对工矿区小城镇,要围绕矿区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强化监督管理,加大矿区生态恢复与土地复垦力度;对靠近自然保护区的小城镇,应严格禁止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各类生产开发活动,确保各类自然保护区的良性发展。

  要加强各类自然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防止资源开发型生态破坏。严禁毁林开荒、陡坡开荒、围垦湖泊与天然池塘、挤占河道和破坏农村水网,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和重要湿地;严禁在重点铁路、公路两边无序采石、采矿和建设冶金、建材、化工等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对已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要限期恢复治理。对生态恢复先进典型应予以表彰和推广。

  六、提高小城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

  要重视小城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把小城镇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在工业发达、环境保护任务重的乡镇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所,其它乡镇要设立环境保护监督员。同时,要加强生态保护、科研、监测、监理手段,有计划地进行人员培训,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统一监督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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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8〕89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容积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容积率计算。
  第三条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值/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计算值=建筑面积总和-核减面积+核增面积-奖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土地面积。
第四条 建筑面积总和是指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省、市有关规定测算的建筑面积之和。
第五条 核减面积是指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主要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进行独立开发或专门约定的地下空间除外。
本条所称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是指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其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米的地下空间。当室外地坪高于黄海高程2.82米或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值取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平均标高加上0.5米。
第六条 核增面积是指在容积率计算时,对设计层高超过规定层高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在其建筑面积之外需增加计算的面积。其计算公式为:核增面积=超过规定层高部分的建筑面积×核增系数。
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设计层高与核增系数对应表:
(一)住宅
设计层高H﹙米﹚ 核增系数
3.60<H≤4.50 0.5
4.50<H≤6.00 1
H>6.00 2

  (二)办公、商业等建筑
设计层高H﹙米﹚ 核增系数
5.00<H≤7.50 0.5
7.50<H≤10.00 1
H>10.00 2

(三)单一空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等建筑

设计层高H﹙米﹚ 核增系数
8.00<H≤10.00 0.5
10.00<H≤15.00 1
H>15.00 2

第七条 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工业仓储等建筑,在计算容积率时,其核增系数按照第六条的(二)、(三)款规定执行;当其设计层高为满足相关规范、工艺或特殊设备安装等要求的,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
第八条 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廊、采光厅等公共使用空间部位,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
第九条 奖励面积是指按照《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给予的奖励建筑面积。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建设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符合本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报告及结论。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阶段,应按照本规定做好容积率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容积率计算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三条 本规定出台前已经依法取得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其容积率计算可以按本规定执行,也可以按原有规定执行,计算方法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嘉兴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通知

办水保[2007]94号


  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人为水土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在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中,仍然存在未经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不认真实施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擅自投产运营以及地方行政干预等问题。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执行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现就加强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力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重要性,转变重治理轻监督、重审批轻督察的思想,将水土保持督察列入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督察力度,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保证督察工作经费,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使督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通过督察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开发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率、执行率和验收率,保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一个、实施一个、验收一个、见效一个。
  二、建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工作制度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实行水土保持年检制度,对其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做出评价,建立年检档案,对问题突出、督察难度较大的要及时申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介入。
  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项目要实行不定期督察,每年督察总量不少于本级及以上审批的在建开发建设项目的20%,并写出年度督察报告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土保持督察工作责任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同时,上级要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督察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督察工作定期交流制度,定期交流督察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三、严格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未经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未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擅自投产运营的项目,要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要依法责令其停建或停产。对严重违法或因开发建设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地区和企业(集团),要暂停审批其新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四、建立水土保持督察工作通报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数据库,准确掌握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开工、验收的数量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告一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情况。对消极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媒体曝光和给予通报批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开通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并及时查处各类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我部举报电话:010-6320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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