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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37:28  浏览:81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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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建设部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



财建[2007]3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460号),为保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用好、管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现就加强示范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示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组织实施示范将有效带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是满足日益增长的建筑用能需求,促进建筑节能,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将有助于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完善集成技术体系和技术标准,从而有效地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运用。

  (二)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是关系示范成效的关键。目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集成技术仍较为落后,加强示范项目的后续管理,做好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有助于保证太阳能、浅层地能在建筑中得到合理利用,确保示范工程的效果;有助于通过工程示范,总结经验,建立当地的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加强对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是保证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与有效的基本要求。因此,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示范工程的成效。

  (三)加强对示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对当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要组织做好对当地示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的工作。各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及推广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的地质条件,稳步推进,切实防止污染地下水等问题发生。

  二、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

  (一)地方建设部门做好施工图专项审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报告》)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已经专家评审并通过,要保证设计环节按《实施方案报告》与《申请报告》执行。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实施方案报告》、《申请报告》进行设计并与检测机构进行沟通,做好检测点的预留工作。检测机构认定办法另行通知。审图机构应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实施方案报告》及《申请报告》等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专项审查,并提交专项审查报告。地方建设部门根据专项审查报告,并组织专家对技术路线和方案等进行核查后,对达到《实施方案报告》要求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达不到要求的,责令示范项目承担单位重新修改施工图设计,另行组织审查。对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施方案报告》内容的,须及时报告财政部、建设部。

  (二)地方财政部门组织复核,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示范项目是否具备拨款条件,财政部门予以复核,复核内容包括:项目是否具备地方建设部门出具的对审核同意意见;示范项目实际采用的技术支持单位、设备服务商是否与《实施方案报告》、《申请报告》相一致;建筑设计是否达到节能标准,相关设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能效标准等。对通过复核的示范项目,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要专项用于购买、安装相关设备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的必需支出。地方财政部门要将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三)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专账核算,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四)财政部驻各地财政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属地原则对补助资金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1.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是否专账核算;

  2.补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3.地方财政部门是否滞留补助资金;

  4.与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有关的其他事项;

  对核查发现的问题,除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外,核查结果还作为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的依据。

  三、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做好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承担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预留检测点,为后期检测评估工作做好准备。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材料、设备等进行查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二)地方建设、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地方建设、财政部门应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好对节能材料质量、设备产品性能、检测点预留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要联合当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示范工程的进展情况和特殊需要,对示范工程现场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要注意总结经验,为制定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奠定基础。地方建设、财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分两次向财政部、建设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三)根据示范工程进度,财政部、建设部对示范项目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还将委托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提出优化解决方案,帮助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四、严格检测,根据评估和核查结果,实施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

  (一)地方建设、财政部门组织做好项目检测及评估。示范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对项目进行预验收,在经地方程序审查后,建设部、财政部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示范工程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机构负责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进行能效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地方建设、财政部门根据检测报告,并结合技术先进、适用可行、经济合理和示范推广等方面组织验收评估,并将验收评估报告报建设部、财政部,同时抄送专员办。

  (二)以检测评估和专员办对补助资金的核查结果为依据,确定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建设部、财政部将制定示范工程验收标准。财政部、建设部组织专家组对示范工程评估验收情况进行复核。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日内报告专员办,专员办应在收到报告后20日内,将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核查结果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将根据检测评估复核结果与资金核查结果,确定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对达到有关标准要求和专员办核查没有发现问题的,财政部将全额拨付剩余50%资金;对未达到标准或专员办核查发现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问题的示范项目,将核减补助额度或不予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

  (三)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工程运行能耗的监督、管理。验收评估完以后,示范工程的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逐级上报建筑能耗统计报告。

  五、积极做好示范工程的经验总结及推广

  (一)注意总结当地经验,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服务体系。地方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示范工程情况,注意研究太阳能、浅层地能的地区适用性,为推广使用地下水源热泵技术等提供依据;研究形成热泵等设备的可持续维护管理模式;研究建立起具体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二)积极探索,为在建筑领域推广可再生能源打好基础。地方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工程示范对管理机制、国家激励政策等提出建议,及时报建设部和财政部,为更大范围地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打好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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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

铁道部


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
1994年1月26日,铁道部

第一条 为了加速铁路货车周转,提高运输效率,扩大运输能力,缓解运能与运量的矛盾,促进铁路企业与路外企业的经济核算,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发展上新台阶的需要,根据《铁路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述范围:
一、专用线内(包括铁路的段管线、厂管线,下同)及其他根据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铁路货车。
二、专用铁路内装卸的铁路货车。
第三条 铁路局在装、卸作业时间最长标准之内,确定各专用线、专用铁路或自装自卸的货车装卸作业标准时间。
第四条 专用线货车装卸作业时间的计算。
专用线内及其他根据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货车的装卸作业时间,自一批货车送到装卸地点交给企业时起,到企业通知铁路该批货车装卸完了时止。
如铁路送到装卸地点的货车数量,超过企业一批作业能力(企业一批企业能力由车站和企业共同查定),则超过的车数按另一批统计装卸作业时间。如一批货车中装卸作业时间标准不同,则按其中最长标准作业时间计算。
第五条 货车使用计费时间的计算。
一、专用铁路货车使用计费时间,等于自铁路将货车送到规定的交接地点交给企业时起,至企业将货车送回规定的交接地点交给铁路时止的时间,减去该货车标准装卸时间,再减去1小时走行及技术作业时间。
二、专用线及其他根据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货车使用计费时间,等于自铁路将货车送到规定的装卸地点交给企业时起,至企业通知该批货车装卸完了的时间止,减去该批货车标准装卸时间。
第六条 货车使用费的核收。
一、专用铁路内作业的货车在规定的装卸作业标准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另加1h走行及技术作业时间,免收货车使用费,超过规定的装卸作业标准时间与1h走行及技术作业时间之和后,核收货车使用费。专用线内及其他根据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货车,在规定的装卸作业标准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时,免收货车使用费,超过规定的装卸作业标准时间后,核收货车使用费。
二、货车使用费的计算公式:
货车使用费=∑各时间档次货车使用费率×该时间档次货车
使用计费时间。
三、超过规定的一批货车装卸作业标准时间的尾数,不足0.5h不计算,0.5h以上至1h的按1h计算。
第七条 专用线及其他根据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货车使用费按日或旬清算核收。同一统计日某一批缩短的时间,可抵偿当日超出的时间,货车使用费按当日抵偿后超出的时间计算核收。核收货车使用费时使用运费杂费收据。当日抵偿后缩短的时间,车站按该货车使用费率的标准,核算货车使用节时费,并使用“车站退款证明书”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支款。该款项从核收的货车使用费中列支。专用铁路货车使用费按旬清算核收,收费收据和支款凭证同上。
第八条 车站应于货车调到专用线或专用铁路交接地点前向企业发出确报,确报时间由企业与车站共同商定。
车站未通知或未按确报时间送车时(提前或错后不足半小时的除外),装卸作业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贻误的时间。
由于铁路责任或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时,站长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货车装卸作业时间。
由于收货人责任造成不能及时送到卸车地点或交接地点时,贻误的时间计入货车装卸时间。
第九条 车站与专用线、专用铁路凭货车调送单进行货车交接。
第十条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专用铁路货车运用情况,建立专用铁路使用货车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号码制统计。由车站按日统计,并按月逐级上报铁道部。车站与企业应使用微机管理并联网。
第十一条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3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81)铁货字1089号文发布的《货车延期使用费办法》同时废止。其他凡与本《办法》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部


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6月14日 财建[2005]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及《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

附件:

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及《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中专项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此项资金为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达到切实改善地方公路交通状况的目的,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实效,适当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县际及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国道标准化美化(CBM)工程、文明样板路、危桥改造、商品粮基地公路、革命圣地公路、安保工程、农村渡口及客运站等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按照编制预算的具体要求制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出规模、范围,会同财政部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交通、财政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以交通部、财政部通知的规模、范围、标准为依据,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上报交通部、财政部,由交通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七条 省级以下项目申报程序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八条 财政部审核确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规模后,会同交通部向各省财政、交通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具体项目及补助资金计划。
第九条 实际执行时,由交通部按项目轻重缓急分批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交通部按车购税入库情况,分批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给有关省财政、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如确实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应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专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在专项资金的管理过程中,既要符合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及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当地公路交通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确保专项资金能够及时拨付到位。具体拨付管理办法,由各省财政主管部门商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地方专款由财政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之前,各省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本级专项资金财政直拨,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按月向各省财政、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各省交通主管部门按月汇总后报交通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中央补助地方专款由财政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专项资金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决算

第十三条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交通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专项资金结余具体使用办法,由各省财政主管部门商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的,财政、交通等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财政部、交通部将不定期地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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