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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经济学,答法律经济学/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41:06  浏览:89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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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经济学,答法律经济学

龙城飞将


  雅典学园网友 法律经济学 在我的小文章《小议法经济学》下留言,我在网站上对他进行回应,发现又是发不上去,只好将回应的文字写在下面:

1. 什么是法经济学?

  简单来说,法经济学就是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学问题。我在《小议法经济学》一文中已经叙述清楚了。

2. 法经济学是不是很难学?

  不难学。只要学会若干个经济学的主要概念与范畴,就可以就行法经济学研究。
  这些概念与范畴包括:收入、收益或利益,支出、成本或损失,供应与需求,选择、比较等。当然,可以更时髦一点,弄几个法学专业人的不很懂的名词,如机会成本、交易成本、科斯定理(也许这个词现在一些法学的人可以炫耀了)、理性预期、博弈、效用最大化、外部性、道德风险等,更能唬人。

3. 法经济学会不会分为一些流派?

  法经济学分为若干个流派是必然的,因为经济学本身就是流派林立。经济学虽然是一种方法论,但经济学亦受不同的世界观和更为抽象的方法论影响,所以经济学亦有许多流派,分为许多主义。

4. 同一个问题,不同的人用法经济学进行研究,结论会不会是相同的?

  答案是否定的。
  同一个法学问题,用不同的经济学进行分析,可以有不同的结论,而且必然会出现不同的结论。因为人们的世界观和出发点不同。所以有人经常称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怎样,是不懂经济学,自然也没有懂读法经济学。他这样发言的时候不能这么自大,他应当说,他是法经济学的哪个流派的观点这样认为,才切合实际。
  例如,在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上,懂经济学的较不懂经济学的更能说得清楚,虽然人们把这作为法学问题。但在经济学、哲学、伦理学等都是作为重要的问题。对于不懂经济学的法学家们,可能研究这个问题是会得出可笑甚至荒谬的结论。例如,前几年我听一位据说也是名气很大的法学家讲,当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应当效率优先。无知的他把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当成法律冲突了。
  同样在懂经济的人中,不同流派、不同世界观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家要问在什么条件下的公平,谁的效率。泛泛而谈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经济学是进行利益分析的,不同的利益群体会有不同的法经济学观点。

5. 法经济学的哲学基础是什么?

  有一种观点说法经济学的哲学支撑是实效主义。这话是正确的。
  但这种观点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而是有条件的。更确切一点说法也许是,实效主义是法经济学的哲学基础之一。
  法经济学的哲学支撑取决于经济学的哲学支撑。是什么利益团体的经济学,必然有其独特的哲学观点,其经济学观点必然受其哲学基础的决定。

6. 如何看待法经济学的实用主义哲学基础?

  就法经济学的哲学基础而言,实用主义是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的现代哲学派别,在20世纪的美国成为一种主流思潮。对法律、政治、教育、社会、宗教和艺术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实用主义大旗下派生的分枝有“人本主义”、“工具主义”、“逻辑经验主义”、“神奇学派”、“逻辑学派”等。
  实用主义一词(Pragmatism)是从希腊词πραγμα(行动)派生出来的。它强调知识是控制现实的工具,现实是可以改变的;强调实际经验是最重要的,原则和推理是次要的;信仰和观念是否真实在于它们是否能带来实际效果;真理是思想的有成就的活动;理论只是对行为结果的假定总结,是一种工具,是否有价值取决于是否能使行动成功;人对现实的解释,完全取决于现实对他的利益有什么效果。
  实用主义现在已经不再是一种运动,但仍是一种非常有影响的思想体系,它把哲学从一种人生观的思想体系降为一种研究问题和澄清信息的批判方法,把知识解释为一种评价过程,以科学探索的逻辑作为人们处世待物的行为准则。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相比,实用主义哲学似乎更具体抽象性,更能代表更多群体的利益。正因为如此,它可以被不同的人用来做工具与手段。意大利的墨索里尼就将实用主义哲学家奉为良师,声称从这些人的学说中发现了“行动的信心,生活和战斗的坚强意志,而法西斯的成功大部分得力于此”。
  所以,同样是使用实用主义作为法经济学的哲学基础,不同思想观点的人同样会对同一个问题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我认为,波斯纳最伟大之处在于他把法经济学的方法推广到法学界,但他的观点却不一定为人们所接受。

7. 波斯纳的书是不是不适合于初学者?

  我这不样认为。我认为,初学者同样可以学习波斯纳的书
  其实,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所用的经济学方法并不复杂,并不难懂。只是由于国内法学专业的人不熟悉,加之该书的翻译水平很高,但仍存有严重的外国语的痕迹的缘故,使得国内学法学的人感觉难懂。如果以此为方法,写一本以国内法律为研究对象的《中国法律的经济分析》,一定会使学生感觉通俗易懂,而且很快就可以发现用经济学方法研究法的现象其实不是一件难事。

2009-11-2
龙城飞将的博客网址: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附:雅典学园网友 法律经济学 给我的留言:
  “您说得很好!谢谢您!法律经济学主要是一种看待法律的思维方式,其哲学支撑是实效主义法学。理解起来并不难,只需要开放的心态即可。当然要做法律经济学研究相对要难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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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 2008 ] 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

新乡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鼠、蝇、蚊、蟑螂等传媒疾病的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制相结合原则;
  (四)整治环境卫生、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由单位负担,市、区统一组织的市区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由市、区级财政按照本市规定负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每年开展春冬季集中灭鼠和夏秋季集中灭蚊蝇、灭蟑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方案制定、密度监测、科研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区政府(包括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新乡工业园区,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宾馆、酒店、食品生产加工等场所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三)农田、山区、林场、河流和沟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分别由农业、林业、水利、沟渠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组织、督促落实;
  (四)集贸市场病媒生物的消杀灭工作由市场开办者负责,各区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五)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公园等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绿地以及道路附属绿地等场所,由经营、养护单位负责,建设和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落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公厕的蚊蝇消杀工作;
  (六)在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七)其他场所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档案资料,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九条 单位和居民应当做好下列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保持室内外和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室外合理设置毒饵洞;
  (二)垃圾存放、运输设施应当封闭,做到及时清运,禁止随地倾倒、堆放;
  (三)主动采取化学、物理、生物等综合措施消杀病媒生物;
  (四)保持责任区内沟渠排水通畅;
  (五)城区范围内消除旱厕,改建水冲式或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纱门和纱窗等防蝇设施,保持卫生整洁;(六 )办公室、食堂、仓库、车间等部位的防鼠、防蝇设施齐全,及时清除鼠迹、鼠粪、鼠痕,填补鼠洞及蟑螂孳生的缝隙。
  第十条 养殖、餐饮、仓储、酿造及食品生产加工、农贸市场、施工工地等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加工、储存、经营、运输、养殖过程中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符合病媒生物防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粪便处理等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应当开展以改水、改厕、改圈、改造环境等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加大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力度,逐步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第十三条 单位和居民户应当按照各级爱卫会的部署,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药物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专业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第十四条 专业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用的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和器械;使用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
  第十六条 区级以上爱卫会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爱卫会可以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对本辖区单位、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严重超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查处而没有查处的,爱卫会应当督促依法查处;拒不查处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3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马鞍山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马鞍山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马鞍山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马鞍山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逐步建立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经营者责、权、利关系,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根据《安徽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皖政〔1999〕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年薪制企业基本条件:已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法人治理结构比较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经营核算比较科学;依法缴纳税费及社会保险费,未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条 经有关部门审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实行年薪制。企业党委书记年工资收入比照上述人员年薪收入执行。
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也可以实行年薪制。但其年薪的标准应低于经理、董事长的年薪。具体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 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经营者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管理业绩确定并支付其年薪收入的一种工资分配制度。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 经营者第一年基本年薪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依据企业规模和上年实现税利分档确定。
基本年薪=4×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规模调节系数+实现税利调节系数)
以后年度基本年薪按经营者上一年度的实际收入确定。
经营者基本年薪的70%分月以现金预付,年终结算。
第六条 企业规模调节系数,大型及其以上企业为0.5;中型企业为0.4;小型企业为0.3。
企业规模划型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已有划型标准的,按标准确定;没有标准的,由年薪制考核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参照工业企业划型标准,结合行业特点予以确定。
企业实现税利调节系数,上年实现税利1亿元以上为0.5;2000-10000万元为0.45;1000-2000万元为0.4;500-1000万元为0.35;300-500万元为0.3;100-300万元为0.25;100万元以下为0.2。
第七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根据本企业当年完成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两项指标确定。实行国有资产目标经营的企业,可增加国有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中的其他指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国有资产实现保值,效益年薪按基本年薪0.3倍增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效益年薪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增加;实现利润及其他指标比上年实绩每增长1%,效益年薪大型企业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累加,中型企业按2%累加,小型企业按1%累加。效益年薪最高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上述指标下降时,也按相同比例扣减基本年薪。扣减后的基本年薪,大型企业最低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中型企业不低于1.75倍,小型企业不低于1.5倍。
第八条 在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时,必须剔除不是因企业经营效益而使净资产增减的因素,包括因国家对企业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等增加的资本金和资本公积金;按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或者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 经营者奖励年薪按照效益年薪的计算办法计算。效益年薪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部分即为奖励年薪,最高不超过基本年薪。当年上交税金(不含税务机关查补入库税款)、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水平的,经营者不予获得奖励年薪。
实行年薪制人员获得的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合计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净增利润的30%。
第十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工效挂钩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在基数外单列。
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拟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经股东大会议定后,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组织部、经贸委、财政、国资、国税、地税、审计、统计等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坚持先审计、后兑现原则。年度终了,由企业填写《经营者年薪收入审核兑现表》,并提供经市审计机构审计后的年度会计决算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董事会依照审核意见兑现,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兑现情况要向股东大会和职代会报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经营者不予兑现年薪收入:
(一)当年拖欠职工工资;
(二)当年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企业当年发生亏损;
(四)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不实、违反国家财经纪律。
不予兑现年薪收入的经营者,按照职工年度平均工资额领取本人工资。
第十四条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须交纳风险抵押金。交纳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
(一)大型及其以上企业为5万元;
(二)中型企业为3万元;
(三)小型企业为1.5万元。
风险抵押金一般为现金,经年薪制考核部门同意,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房产抵押,但现金的份额不得低于50%。风险抵押金由企业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未经年薪制考核部门同意不得提取。
第十五条 经营者离任时,经审计发现经营者在任期内的经营业绩不实,虚报经营成果的,考核部门应对其年薪收入进行调整,超出的收入如数追回。经营者在任职期间擅自离职,其风险抵押金不予退还,归企业所有。
第十六条 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再从企业取得其它工资性报酬。对超出规定从本企业获取个人收入的,除扣回超领的工资外,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所罚没的收入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解聘)其职务。对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的经营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未实行年薪制企业,经营者收入也应加强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在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确定和管理上,仍坚持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经营者的工作实绩,提出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的明确建议,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当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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