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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33:56  浏览:9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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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1998年7月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1号)


  第一条 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采取向全区居民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为主,其他补碘措施为辅的综合防治办法控制和消除碘缺乏危害。
  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加碘盐。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碘盐生产、加工和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内的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从事碘盐生产、加工的企业,由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在取得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定点生产证书》后,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定点生产、加工食用盐。


  第五条 碘盐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兼)职检验人员,对生产加工的碘盐进行检验。不合格碘盐不得出厂。


  第六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碘盐的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二)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食用方法同时使用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三)有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制发的合格碘盐标志;
  (四)标明产品规格、等级、内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五)有生产日期、保存方法和食用方法说明;
  (六)有《食盐定点生产证书》及《卫生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有效期限。


  第七条 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1千克以下的小包装(畜牧业用盐包装应小于50千克),并应当符合《条例》和国家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批发、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食用盐市场。
  工农业生产、建筑业所需的非碘盐和非食用盐,由盐业主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供应。


  第九条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及零售单位必须按下列标准保持合理的库存:
  (一)碘盐批发企业的库存不应超过本企业6个月并不少于3个月的正常销售量;
  (二)碘盐零售点库存一般不应超过其3个月的销售量,交通不方便地区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碘盐库存不应超过6个月的正常销售量。


  第十条 对碘缺乏病流行严重,推广碘盐困难较大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以防治其他疾病为目的,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它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必须报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得许可后再报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审批,获准后方可生产和在指定范围内经营。


  第十二条 因疾病不能食用碘盐者,可凭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


  第十三条 自治区对碘盐的分配、调拨实行计划管理。盐业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盐业运销渠道组织碘盐供应,保证向居民供应合格碘盐。


  第十四条 铁路、交通部门必须依照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报送的年度、月度运输计划,采取措施,保证碘盐及时运送。


  第十五条 碘盐的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禁止将碘盐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放。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碘盐卫生监督工作时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碘盐加工、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受检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卫生、盐业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碘盐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供销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畜牧业用盐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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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物证技术学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法学家 发表时间:199801

作者:孙言文/何家弘/刘品新/王保国
一、1997年物证技术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一)物证技术学研究的回顾
纵观1997年物证技术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拓宽物证技术研究领域。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对为法律服务的物证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刑事犯罪案件逐年增多,暴力化、技巧化、智能化趋势明显,有组织的犯罪增多,犯罪手段的现代化程度提高”,〔1〕对物证技术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而且民事诉讼案件中,要保证准确地执法,也越来越多的要求对案件中的各种物证进行科学鉴定。鉴于“常规的手印、足迹等痕迹物证在现场上的提取率越来越低。”〔2〕因此,广泛发现、提取、
鉴定其他微量物证就显得格外重要。如爆炸残留物、纤维、毛发、油脂、泥土、涂料以及塑料、金属屑等。

2.物证技术鉴定制度的完善。随着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在诉讼中占重要地位的物证技术鉴定,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越来越紧迫。有的学者对我国现行鉴定制度中存在问题及鉴定活动不规范的现象,作了调研,写出有关论文数篇。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还组织力量对以往物证鉴定有关条例进行研讨,业已着手制定物证鉴定工作条例。为了确保物证鉴定的准确性,有的学者对某些鉴定技术的标准化和质量控制提出了措施。有的学者从法理角度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对立法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条件进行了细致的研究。还有的学者就我国现实中物证鉴定主体、鉴定资格与涉围鉴定证人、鉴定权的划分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地分析和论述。


3.物证摄影技术。本年度该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如对玻璃横断面痕迹的拍照;变压器矽钢片油渍指印的拍照;蜡表面指印的拍摄方法;利用定向反射镜进行暗视场照相的方法;利用偏振光灯拍照灰尘印痕;以及对相对平行区颅面、颜面上对应特征水平摄影位置关系的研究;刑事录像与计算机图像处理等方面的研究。

4.痕迹技术。痕迹物证技术方面学者们完成了“八·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DFO合成及其显现潜在指纹技术研究”;
“定向反射显理潜在指印技术系统研究”;“加湿502胶重显方法及器材研究”;
“微粒悬浮液显现潜在手印方法”等,使我国痕迹物证在上述技术中有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的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在此基础上,97年痕迹物证技术研究又取得丰硕成果,各类学刊上发表了近百篇文章,涉及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及动物咬痕等的显现、提取、鉴定的各个方面。如有的学者探讨了足迹边缘特征的检验;足迹检验中影响特征形成的几种因素;同一人异体鞋鞋底磨损形态变异规律;手压的装足迹的检验等问题。有的学者对非原配钥匙痕迹、锯路波形成机理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有的学者对枪弹阳膛线痕迹变宽机理、枪弹痕迹防护技术、弹头擦点痕迹及改造手枪的鉴定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有的学者还就耳廊印痕鉴定技术、烟头上牙印痕迹、录像资料与器材的带机同一认定进行了探讨。


5.文书物证技术。实践中近年来涉及文书物证的案件逐渐增多,文书物证技术研究也有了相当的发展。97年国内学者在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有:多种方法伪装字迹案件的检验;血书的字迹检验;反转交叉套摹笔迹的检验;编造规律性特征的伪装笔迹检验;书写相对时间的检验及文件制作时间的鉴定;电脑打印文件的打字人识别等。


6.毒物毒品及其他微量化学特证技术。世界范围内的禁毒活动对毒物、毒品物证技术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97年10月份召开了首届全国毒品检验技术交流会,会议汇集论文134篇,
广泛研究了应用现代分析仪器对毒品进行检验的新技术。在毒物分析方面,学者研究了因相等取技术在毒物分析中的应用;毒性元素砷、汞、铅试样处理方法及等离子体光谱测试技术等。在毒品分析方面,学者们对GC/FID
测定毒品在人体内残留时间,生物体内海洛因及其代谢物的REMEDI的快速检验进行了研究。国内外学者还对违禁药品的测定方法、可卡因对人体毒性作用、可卡因原子光谱、毒品的快速检出法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其他微量化学物证技术方面,学者们应用现代分析技术,拓宽检验领域。一年来,学刊上发表的论文主要有:从污染的纵火残留物中鉴别石油蒸馏物的气相色谱;微量金属物证的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植物粑粉证据研究;土壤科学在空难事件调查中的作用;x
—射线荧光法分析人体组织和衣服上射击残留物;胶带捉取射击残留物;微纤维;同位素标定在物证中的作用等。

7.生物物证技术。生物物证技术方面,97年10月份召开了首届全国法医物证新技术、新进展研讨会。与会专家对“八·五”期间的科研成就进行了回顾。这一领域内的DNA分析技术仍是研究的重点。
“八·五”期间在“非同位素标记探针的DNA指纹图技术、复合扩冲STR 位点的DNA分型技术、人类线粒体DNA测序技术、DNA
扩冲片段长度多态性和DNA探针研制等多项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跃居国际领先地位,其中有四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997年学者们继续开拓前进,研究的热点是:“多聚酶链反应(PCR
)技术”和“短串联重复序列(STR)的扩冲技术”。
有的学者提出“这两项技术将取代“DNA”指纹图技术”,〔3〕发挥其对微量、陈旧、污染人体检材进行个人识别的优越性。
(二)物证技术学研究的展望

在新的一年里,研究的主要内容除继续深化物证技术的基础理论研究和物证鉴定制度的改革外,还将对以下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物证技术中计算机的应用方面,在原来指纹档案计算机管理的基础上,已发展到在鉴定中应用指纹印的计算机自动识别系统;在法医物证的DNA
分析中,有的已将分析结果用计算机扫描保存,克服了不同检材必须同步分析的缺点;学者们更着眼于物证技术鉴定中自动识别系统的应用;物证技术鉴定中信息、数据为的建立以及物证技术与国际互联网络等的研究。在痕迹物证、文书物证、微量化学物证等其他各领域中,将进一步研究新技术、新方法。对国外物证技术研究新成果的引进和国内外其他自然科学先进技术的借鉴,使物证技术鉴定水平再上一个台阶。另外,目前学者们对物证鉴定技术的标准化和鉴定擀量控制的必要性已达成共识。将在这方面加深研究,进一步提高物证鉴定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法律服务。

二、1997年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一)1997年的回顾

1997年是我国侦查学研究深入开拓和稳步前进的一年。年初,在杭州召开了“现代刑侦工作方针专家座谈会”,对侦查工作方针进行了研讨。此外,专家学者们还就侦查体制改革、侦查措施、方法等有关问题展开了全方位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1997年我国侦查学研究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侦查工作方针。现行的侦查工作方针是公安部于1978年制定的《刑事侦察工作细则》中确定的。有的学者在分析该方针不足与过时的基础上,从制订侦查方针的依据、内容方面进行了探索,提出了“专群结合、破防并举、科学办案、狠抓战机”的新方针建议。在杭州会议上,更多学者则围绕《公安学刊》1996年第三期发表的斯大孝、蔡杨蒙的《论争取把更多的案件处置在始发阶段》一文,展开了热烈讨论。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充分肯定了“争取把更多的案件处置在始发阶段”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优越性,认为它应作为新时期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指导方针。有的学者还由此提出了对传统侦查工作的反思,主张将侦查工作置于大治安之中,强调公安机关要把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作为侦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的学者认为,争取把更多案件处置在始发阶段是侦查工作走出低效益的关键环节,强调以此为突破口转变思想深化公安侦查改革。还有学者进行了配套论证,认为贯彻落实“争取把更多案件处置在始发阶段”应树立服务观、效率观、全局观、群众观、科学观五大新观念。围绕侦查工作方针的讨论,其参与人员之众多,研究态度之务实,影响之深远广泛,无疑构成了该年度侦查学研究中的一道亮丽风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深圳颖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深圳颖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由你局推荐的深圳颖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SJ-SK9928加油机税控装置”,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的加油机税控装置税控功能安全性能检测,经金税工程税控加油机专家小组鉴定合格,现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编号为“税控准字00A011”。

深圳颖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税控装置属最后一批发证的A类产品,因产品的企业冠名权问题而未能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中予以公布。目前该企业冠名权问题已经解决,特予补充通知。



200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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