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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8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09:47  浏览:8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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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8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52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税则号列: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补贴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补贴税税额=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补贴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补贴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补贴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补贴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中对反倾销措施的相关规定比照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9号)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已经缴纳的反补贴税保证金,海关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补贴税的商品范围和反补贴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补贴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补贴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0年8月30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2号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0zsgg/10公告58fj1.tif
    2.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税税率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0zsgg/10公告58fj2.doc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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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改能源[2005]457号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和3月22日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多发的势头,我们在总结淮南、阳泉、平顶山、松藻等煤矿瓦斯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现印发你们。请你们抓紧转发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类煤炭生产企业,供在瓦斯防治工作中参考,并结合实际,运用到治理工作当中,逐步形成适合煤矿实际的一整套瓦斯治理的经验和措施。
  附件: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

(二○○五年三月)

  瓦斯综合治理的基本思想是,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树立“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意识,实施“可保尽保、应抽尽抽”的瓦斯综合治理战略,坚持“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变“抽放”为“抽采”,以完善通风系统为前提,以瓦斯抽采和防突为重点,以监测监控为保障,区域治理与局部治理并重,以抽定产,以风定产,地质保障,掘进先行,技术突破,装备升级,管理创新,落实责任,实现煤与瓦斯共采,建设安全、高效、环保矿区。
  一、高投入
  (一)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按吨煤15元提取。
  (二)资金投入的重点是,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矿井防灭火系统、综合防尘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
  (三)坚持瓦斯抽采激励政策(每立方米奖励0.06元),开采保护层激励政策(吨煤补贴工资基金10元),瓦斯抽采巷道和主要风道维修补贴政策(每米补贴2000元和3000元),地测系统创优争先激励政策和防止煤炭自燃发火激励政策。
  二、高素质
  (四)健全“一通三防”机构,有条件的成立瓦斯和地质相结合的部门。
  (五)配齐配强通风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工程技术人员。“一通三防”人员最低达到技校毕业水平,数量要满足瓦斯治理需求。
  (六)矿井建立防突、抽采、通风、监测监控专业队伍,石门揭煤工作由防突专业队伍或石门揭煤专业化队伍承担。
  (七)瓦斯检测工与爆破工不得兼职。
  (八)加强职业教育,办好职业技术学院。
  (九)建立安全培训中心,安监局设置安全培训处,矿井建立三级、四级安教室,区队建立五级安教室,并配足师资力量。
  (十)全员培训教育实行“五个一”(一日一专题、一周一案例、一月一考核、一月一评比、一月一奖惩)和“三同时”(工人干部同时参加培训、同时考试、同时接受奖惩),做到班前培训全员学,夜校培训重点学,脱产培训系统学。
  (十一)“三大员”(安监员、瓦检员、防突员)安全管理准军事化,享受一线待遇,实行考核淘汰制。
  (十二)生产及主要辅助单位职工未经“一通三防”专门培训考试合格不得担任班、队长;特殊工种必须有两年以上采掘工作经验,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十三)企业安全检查工作做到“四个一流”(一流队伍,一流作风,一流管理,一流素质)。
  三、严管理
  (十四)每年制定关于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
  (十五)坚持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十六)坚持瓦斯浓度按0.8%断电管理制度。
  (十七)实行企业和矿井通风和瓦斯日报两级审阅制、公司调度每日瓦斯牌板制、现场瓦斯异常情况实时监控制。
  (十八)每周剖析一个矿的“一通三防”和防突工作情况。
  (十九)坚持月度“一通三防”例会、防突办公会和矿长月度“一通三防”述职制度。
  (二十)实行“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制度、“一通三防”督查和防突督导制度。
  (二十一)严格调度和监控中心值班制度,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在5分钟内向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必须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二十二)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瓦斯超限谈话制和分级追查处理制(瓦斯浓度低于3.0%由矿总工程师或安监处长负责追查处理,3.0%及其以上由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二十三)瓦斯治理,地质、掘进工作先行。
  (二十四)瓦斯治理工程做到“两同时、一超前”(瓦斯治理工程与采煤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十五)严格干部跟班下井制度,保证各采掘面每班有区、队长以上干部跟班。
  (二十六)石门揭煤和所有采煤工作面投产前,须经现场验收,“一通三防”具有一票否决权。
  (二十七)实施过地质构造、瓦斯异常带“五位一体”现场管理措施(即地质人员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预测资料;打钻人员在钻进过程中发现异常时立即停机,并及时汇报;掘进施工人员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时,立即停头;监控人员保证瓦斯超限时,立即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电源;瓦检员发现瓦斯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
  四、强技术
  (二十八)优化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二十九)开采布局和巷道布置合理,有突出危险采掘面的回风严禁直接经过其它采掘面唯一的安全出口。
  (三十)通风设施可靠,永久风门联锁,主要风门安装开关传感器。
  (三十一)采用大功率对旋局部通风机和大直径风筒。
  (三十二)优选瓦斯抽采装备,实现抽采系统能力最大化,做到“大流量、多抽泵,大管径、多回路”。地面泵实际抽采流量不小于100立方米/分钟,井下移动泵实际抽采流量达到40~60立方米/分钟,管路直径超过200毫米。应选择钻进能力大、钻孔直径不小于150毫米的钻机。
  (三十三)强制性开采保护层,做到可保尽保,并抽采瓦斯,降低瓦斯压力。
  (三十四)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的巷道,特别是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20米的掘进巷道,必须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地质构造,巷道掘进至少每隔100米要施工地质探测钻孔控制层位,防止瓦斯异常涌出或误穿突出煤层。
  (三十五)顶、底板穿层钻孔掩护强突出煤层掘进。
  (三十六)以突出煤层瓦斯地质图为基图编制防突预测图,全面反映掘进工程范围内的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瓦斯、巷道布置、防突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等有关信息。
  (三十七)防止突出煤层采掘面相互之间应力集中的针对性措施定量化。开采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设计应避免造成应力集中。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在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背向)回采和相向(背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的间距均不得小于100米。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米,并且在小于60米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的错茬距离必须保持50米以上,一个工作面放炮时,另一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本煤层或临近煤层回采工作面的采动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复杂区贯通。
  (三十八)提前预警非突出煤层转化为突出煤层。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如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异常等情况时,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6条规定收集“四项指标”资料,若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应进行突出倾向性鉴定。
  (三十九)掘进面采用先抽后掘、边抽边掘技术。有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和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炮后瓦斯经常超限、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或预测突出指标超限的掘进工作面,以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实施巷帮钻场深孔连续抽采措施,并确保掘进迎头钻孔每平方米不得少于2个。
  (四十)采煤工作面采用综合抽采技术。凡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或者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以高抽巷或顶板走向钻孔为主、以穿层和顺层孔、上隅角采空区抽采、地面钻井等为辅的综合治理瓦斯措施。
  (四十一)采煤工作面根据瓦斯涌出量分级选择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涌出量在10立方米/分钟以下的,采用上隅角埋管或局部顶板走向钻孔抽采方法;瓦斯涌出量在20立方米/分钟以下的,采用以顶板走向钻孔为主,辅以埋管抽采技术;瓦斯涌出量在20~50立方米/分钟的,应使用高抽巷,辅以埋管抽采技术;瓦斯涌出量在50立方米/分钟以上的,应使用高抽巷、回风巷穿层孔、上隅角埋管(或外错、内错尾排)、尾抽、地面钻井、工作面浅孔抽采等综合抽采技术。
  (四十二)在以下场所增设传感器: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传感器,其位置距巷帮和老塘侧充填带均不大于800毫米,距顶板不大于300毫米。
  2.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石门揭煤以及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的掘进面回风第一交汇点处。
  3.长距离巷道掘进,每500~1000米巷道增设一个传感器。
  4.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老空区、钻场等处增设瓦斯传感器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十三)采用高位钻孔注浆措施处理高温区域。
  (四十四)矿井供电设备实现无油化,并做到实时监测监控。
  (四十五)保证井下局部通风的连续供电。局扇高低压供电实现双电源;采区变电所电源从地面变电所或井下中央变电所直供,且做到至少两个电源;采区变电所分段运行;每一局扇都设有备用局扇,并做到主备局扇自动切换;主备局扇供电来自不同的电源。
  (四十六)井下局扇供电线路、设备实行强制性停电检修,局扇视同地面主扇进行管理。
  五、重责任
  (四十七)落实企业瓦斯治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级干部“一通三防”责任制,制度牌板上墙上桌。
  (四十八)坚持定期对各矿党、政、技、安监、机电负责人和通风、地质副总工程师等安全责任考评制度。
  (四十九)凡瞒报“一通三防”非人身事故、虚报瓦斯抽采量、钻孔施工弄虚作假、瞒报瓦斯超限的,给予矿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五十)矿井发生“一通三防”死亡事故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给予分管矿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给予矿长行政记过处分,党委书记党纪处分,分管矿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免职处理;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给予矿长、党委书记、安监处长免职处理,或降职、撤职处分,分管矿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九江市工业目标考评奖励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4]70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九江市工业目标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工业集团公司、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工业目标考评奖励办法》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六日

九江市工业目标考评奖励办法

根据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工业崛起的纲要》(九发[2004]11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加快工业发展的措施,不断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益,实现工业三年翻番目标,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奖项设置
考核范围:各县(市、区、山)、市直各工业集团公司(含市民营经济服务局)、市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企业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厂长(经理);奖项设置:工业发展奖、企业贡献奖、企业振兴功臣奖。
二、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 工业发展奖: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市直各工业集团公司;考核指标: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工业招商投资。
评分标准:
1、工业增加值基本分20分:①完成年度目标计12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2分,低1个百分点扣0.2分;②按增加值净增额计8分,按年末净增额排位,用位次系数(即第1名为1,其他位次系数间隔0.05,下同)乘以该项分值计分,下降不计分。
2、产品销售收入基本分20分: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2分,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3、利税总额基本分30分:①完成年度目标计15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5分,低1个百分点扣0.5分;②按利税总额净增额计15分,按年末净增额排位,用位次系数乘以该项分值计分,下降不计分;③利润总额中盈亏扎差亏损的扣5分,零亏损县增计5分。
4、工业招商投资基本分30分
①当年工业招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实际进资额计)得15分,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每减少500万元扣1分。
②外资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每达到100万美元(以实际进资额计)加5分。
③工业招商(技改)当年投资当年投产项目3项(单项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全部完成得15分,每完成1项得5分,每超额完成1项加4分。
(二) 企业贡献奖:考核对象为市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考核指标及目标: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年实现利润300万元及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6%;年上交税金200万元及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出口退税企业剔除退税额计算);
评分标准:
1、销售收入基本分25分:①达到目标要求得基本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5分,低1个百分点扣0.5分;②以3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200万元加0.5分。
2、实现利润基本分35分:①达到目标要求得基本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5分,低1个百分点扣0.5分;②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50万元加1分。
3、上交税金基本分40分:①达到目标要求得20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低1个百分点扣1分;②以年上交税金200万元为基数,当年净增额在500万元以内的,每增加50万元加0.5分;当年净增额在501万~1000万元的加10分;当年净增1001万~3000万元的加15分;当年净增3000万元以上的加20分。
(三) 企业振兴功臣奖:奖励对象为对老企业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厂长(经理)。
评奖标准:
企业当年完成靠大联大、兼并重组后焕发出新的生机:兼并方当年注入生产资金2000万元以上;或改制后新企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显著提高,提供就业岗位高于原企业上岗职工总数的30%。
(四) 对各县(市、区)、市直工业集团公司(局)企业改革工作进行考核。
1、根据各县(市、区)、市直工业集团公司(局)编制的企业改革三年规划,对当年完成规划要求改革任务的县(市、区)、市直工业集团公司(局)授予“企业改革先进单位”,年终在“工业发展奖”考核中另加10分;对未完成当年规划任务的,年终在“工业发展奖”考核中扣5分。
2、当年完成重大靠大联大、兼并重组项目的县(市、区)、市直工业集团公司(局),每完成1户,年终在“工业发展奖”考核中另加5分。
三、有关考核要求及程序
1、工业发展奖按照下达的年度调控目标,以年末市统计局月报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从累计得分中按高分到低分,县(市、区)取前四名,市直集团公司取前一名授奖。
2、企业贡献奖以年末市统计和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取前十名授奖。
3、年度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企业取消获奖资格。
4、各县(市、区)、市直各集团公司在次年3月初前将自评结果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经贸委申报,中央省属企业自评符合条件的直接向市经贸委申报。
5、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国税、地税、统计、安监等部门对申报单位及奖项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
6、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对获工业发展奖的县(市、区)前四名分别给予4万、3万、2万、1万元;市直工业集团前一名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获奖企业前10名分别给予5—1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在工业专项资金中拨付。
7、企业振兴功臣候选对象由国企改革办提名,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企业振兴功臣”荣誉称号。被授予“企业振兴功臣”荣誉称号的厂长(经理)未被改制后新企业聘用的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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