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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认定走私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59:25  浏览:90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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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认定走私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认定走私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据一些海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后,对于认定不构成犯罪的走私行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为必要条件有不同认识,要求予以明确。
根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关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精神,以及《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请
示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以牟利为目的”不是构成走私行为的必要条件,《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未
构成犯罪的,应依照《海关法》第四十八条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规定处理。



198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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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2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报请,经审议,决定批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995年10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2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弘杨地方优秀的历史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下列历史实物遗存、传统景观风貌和地方文化艺术受本条例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名胜古迹、名人故居、名人墓葬、典型古建筑、纪念建筑物、宗教建筑物等;
(二)由“三山两塔”(于山、乌山、屏山和白塔、乌塔)构成的古城景观风貌和空间格局;
(三)“三坊七巷”(衣锦坊、文儒坊、光禄坊和杨桥巷、郎官巷、塔巷、黄巷、安民巷、宫巷、吉庇巷)和朱紫坊的传统坊巷格局和典型明清民居;
(四)古河湖水系、温泉、古榕树及其他古树名木;
(五)历史文化保护区;
(六)脱胎漆器、寿山石雕、软木画、角梳等地方传统手工艺,闽剧、评话、尺唱、十番音乐等地方传统戏剧、曲艺,闽菜等地方传统饮食文化,以及健康的民俗风情和其他地方特色文化。
第三条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实行保养维护与建设发展相结合、专门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方针。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按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加强宣传,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第四条 福州市文物管理局、福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文化、市容、土地、卫生、环境保护、房产、园林、宗教、广播电视、公安、工商、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保护福州历史文化名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第五条 巳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实物遗存,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管理;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或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名胜古迹、典型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等历史实物遗存,由市、区文物、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设置保护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 对第五条第二款所列的历史实物遗存,在其必要的保护范围进行建设的,其项目的选址定点应征得市文物管理局的同意;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征得市文物管理局和市城市规划局的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在可能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地方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先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或考古发掘,所需费用依法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在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遗迹的,建设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公民、非文物单位使用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明示保护的典型明清民居、纪念建筑物,使用人应当与市文物管理局或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使用责任书》,负责建筑物的保养、维护和安全防范,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在福州古城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古城景观风貌的保护要求,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严重污染环境的设施,必须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第十条“三坊七巷”的保护性建设,应保持其传统空间格局、坊巷结构。对文物保护单位及明示保护的典型明清民居、名人故居、古园林和其他重要古迹,应按照保护性建设规划进行修缮、修复、修缮、修复工作应与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朱紫坊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明示保护的典型明清民居、名人故居、古园林、古桥和其他重要古迹,实行有效保护。
朱紫坊内的街坊道路,除因消防安全、交通必需维修、扩建外,应保持传统结构。街坊内的安泰河河道及现有河岸岸线,除保护内河设施外,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沿河景点、驳岸整修应保持传统景观风貌。
第十二条 在于山、乌山、屏山顶点之间划定景观通视走廊。通视走廊宽度,以及在通视走廊之内和所围合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高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福州城市总体规划和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予以控制。
第十三条 以八一七路和鼓屏路为主轴的福州古城历史发展中轴线节点地段及两侧的文物、名人故居和其他重要古迹,实行有效保护。
第十四条 古河湖水系应按照综合整治规划进行治理,恢复景观特色。
除实施内河整治规划工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盖、占用古河道或改变古河道走向。
古河道沿岸工程建设,包括内河整治工程建设,应当保护有保存价值的河桥、树木、古迹和石砌驳岸,保持传统景观风貌,不得擅自毁损。
第十五条 温泉依照《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保护;古榕树等古树名木依照《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保护。
第十六条 文物古迹丰富,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小镇、山水景区、街区、村寨、建筑群等可公布为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由市文物管理局、市城市规划局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立碑公告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指定委托保护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必须符合文物古迹、传统建筑特色和整体景观风貌的保护要求。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大开发、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征集市民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制定建设规划,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在山水景区型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必须遵循以文物古迹为主体的原则。在文物古迹建设控制地带和重要景点,除必需的保护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外,不得增建其他设施。在保护区内其他地带新建建筑物,应与文物古迹及周围景观风貌协调,不得破坏文物古迹、景
观风貌。
于山、乌山、屏山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不得修建影响山体景观风貌的建筑物;现有严重影响山体景观风貌的建筑物,应逐步治理、拆除或搬迁。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地方传统手工艺和戏剧、曲艺的保存、发展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设置地方传统手工艺品博物馆、陈列馆,搜集、挖掘、整理和保存优秀艺术作品,培养艺术人才。
传统商业贸易、手工艺和地方传统饮食街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结合城市经济、建设活动,进行适当调整集中。
鼓励创作、表演、展示优秀的地方传统手工艺和戏剧、曲艺作品,鼓励名老艺人、演员传徒授艺。对有突出成就和贡献的艺人、演员,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民间艺术家称号。
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应经常播映优秀的地方戏剧、曲艺节目。
第二十条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实行财政拨款与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财政拨款应根据重点保护和抢救性保护的实际需要,核拨专项保护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在开发建设中涉及作为展览、游览的文物保护单位、纪念建筑物、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管理单位和开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投入资金、劳力进行保护。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内容,损坏、改建、迁移、拆除历史实物遗存,或者破坏景观风貌的,由市文物管理局或有关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拒不采取保护措施或拒绝文物调查和必要勘探的,由市文物管理局提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并按《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批准的建设项目,其批准文件无效,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成原批准机关自行变更、撤销,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文物、规划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历史实物遗存、传统景观风貌遭受破坏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3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鲁教法字〔2006〕3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各高等学校:
2004年11月,我厅印发了《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鲁教法字〔2004〕3号),规范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创建评选工作。为使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创建评选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根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对《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根据高等学校和中等以下学校的实际,分别制定了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标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 0531-86161888—10707,10705。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以下简称“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依法治校示范校在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应当遵循市级(高校)推荐、专家评估,分类指导、综合平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均可参加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
第四条 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实行动态管理,推荐、评选工作每2年进行1次,对已获得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的学校每2年进行1次复查。
第五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依法治校示范校应当符合中等以下学校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标准,是本地区依法治校的先进典型。
高等学校申请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应该符合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标准,是高等学校中依法治校的先进典型。
第六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省教育厅负责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选命名,具体工作由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七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全日制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对其依法治校工作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决定依法治校示范校推荐候选学校,并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依法治校示范校。
高等学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依法治校示范校,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评估。
第八条 专家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分项测评、集中意见、综合评估”的原则,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候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出学校依法治校的主要经验、突出特点及存在的问题等,并签署评估意见。
第九条 专家组应由熟悉依法治校的理念、基本标准和基本要求,熟悉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的3至5名专家组成。
专家组评估候选学校,必须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专家组成员在评估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学校时应当回避。专家组在评估工作期间不得透露对候选学校的评估情况。
第十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及高等学校申报依法治校示范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报告或高等学校申报自评报告;
(二)按规定填写的《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申报表》;
(三)反映被推荐学校或申报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成效和特点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候选学校、申报参评的高等学校进行综合审查,择优选定依法治校示范学校。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选定的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名单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学校,省教育厅将进行调查、核实。凡异议成立的,省教育厅取消其入选资格。
入选的学校由省教育厅授予“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并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申报等工作进行监督。
被推荐学校的实际情况存在与申报材料不符或者有明显不足的,对推荐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学校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学校入选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并在3年内禁止其参加评选。
第十四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指导,总结和推广依法治校示范校的经验,充分发挥依法治校示范校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本地区依法治校的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加强学校校长和教职工的培训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交流,提高校长和全体教职工的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校的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
第十六条 对“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复查工作以学校对依法治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总结为基础,中等以下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评估,形成复查报告,省教育厅进行抽查;高等学校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报经省教育厅同意,继续保留“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不合格的,取消“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
第十七条 获得“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的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教育厅调查属实的,取消“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
(一)学校及其教职工履行职务行为犯罪的;
(二)学校管理制度与依法治校基本要求相违背,办学活动、管理秩序混乱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发生严重侵害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在校内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发生应当由学校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安全和学生伤害事故的;
(五)以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称号的;
(六)有其他与“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不相符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参加“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的学校从“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中择优推荐。
第十九条 市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由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山东省中等以下学校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标准
2. 山东省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标准

附件1:

山东省中等以下学校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标准



序号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三级指标
分值
评估方式


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
10.5
1.学校领导重视依法治校工作,在学校决策、管理中贯彻法治理念
1.5
(1)学校领导重视依法治校工作,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学校领导形成依法规范和行使权力,依法保障学校、教职工、学生权益,依法实施改革措施、审查管理活动的治校理念和工作方式

(3)学校领导班子定期研究解决学校依法治校问题
0.5

0.5



0.5
查阅工作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座谈

2.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健全,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有依法治校实施方案并得到落实
9
(1)学校有专门法制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2)法制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在学校决策管理过程中能够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其各项工作任务得到落实,考评办法明确

(3)学校有明确的依法治校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4)有依法治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5)各部门形成依法治校的具体工作目标和要求,规定任务得到落实

(6)学校出台有关管理措施、对外签订合同、实施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有从法律方面的评估、论证和审核的环节
2

1



2

2

1

1
查阅学校文件、工作制度、计划、方案、会议记录、人员聘书等相关资料


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
10.5
1.有依法制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复的学校章程
3
(1)依法制定了内容比较完善的学校章程

(2)学校章程已得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3)学校章程的修改符合规定程序

(4)学校章程向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公示,学校的办学活动围绕章程进行
1

1

0.5

0.5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实地察看公示栏、公示文件或网页,座谈

2.有完善的与章程相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
5
(1)依法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制度

(2)依法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

(3)依法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依法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

(5)依法建立完善的师资管理制度

(6)依法建立完善的后勤保障制度

(7)依法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8)依法建立学校管理的其他制度,如各种办事程序制度,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

(9)各项管理制度公开,建立相应档案、汇编,便于查阅
0.5

0.5

0.5

0.5

0.5

0.5

0.5

1



0.5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3.有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性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明确、规范
2.5
(1)学校的主要规章制度,均按照法制统一和法律保留的原则进行过审查、清理,不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层次合理、简洁明确

(2)学校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能够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实施前经过适当的公示程序

(3)学校没有因为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符合法制统一原则而被提起诉讼
1





1



0.5
查阅工作记录、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座谈


自主办学,管理规范,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
23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按章程自主办学
4
(1)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学校办学活动以育人为本,能够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3)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发展规划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学校章程相一致

(4)建立规范化的决策机制,重大决策经过科学、民主的论证,必要的事务以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5)学校严格依法招生,招生活动规范、公开、透明,选拔机制与程序公平、公正,无违规操作

(6)学校收费合法、规范

(7)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发生

(8)实行校企分离,学校参与举办的各种经济组织与学校之间法律关系清楚,管理规范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查阅相关制度资料,与师生、学生家长座谈或随机调查

2.教育教学活动规范,教学质量高
5
(1)教育教学效果突出、质量优良,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社会声誉良好

(2)学校为学生提供必备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3)课程设置、教材选择等环节合法规范,教学计划完善、秩序良好

(4)依法设置的各种学术评价机构能够独立开展活动,行使职能,学术评价的过程和标准公开、公平、公正

(5)学校内部的各种评优、选拔机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6)有完善的教学工作评估方案、标准、程序和办法,建立教学质量监控、评估和反馈机制

(7)定期进行教学研究,教研内容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8)对学校内设机构、教职工开展的培训、补课等活动,建立相应的管理规范

(9)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档案完善

(10)教学过程中使用普通话、规范字,符合法定要求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察看,与学生和学生家长座谈

3.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民主、规范
7.5
(1)法定的各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并能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

(2)普通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校长能依法履行学校管理职责;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建立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议事规则健全,能够按期开会履行职责

(3)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各种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职责与权限清楚,分工明确、合理

(4)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设置合理,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有效

(5)各岗位人员聘用程序和办法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

(6)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开支

(7)学校分配制度科学合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1

1





2



1



1.5

0.5

0.5
查阅相关制度资料,与师生座谈或随机调查

4.学校无安全隐患和责任事故;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校园秩序良好
6.5
(1)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健全,安全工作有专人负责

(2)学校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无责任事故

(3)按照要求建立了应对突发事件及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预案,并得到有效落实

(4)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有专人负责,周边环境文明、健康、安全
1.5

2

2



1
查阅相关资料,座谈,查看相关设施


尊重和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11.5
1.教职工在职务评聘、继续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并得到落实
3
(1)依法聘任教职工,建立规范的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度,依法明确学校与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2)在教职工职务评聘、继续教育、奖惩考核等方面依法建立明确的制度规范

(3)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4)无教职工因合法权利受到学校侵害而提起的申诉和诉讼案件
1



1



0.5

0.5
查阅相关资料,与师生座谈或随机调查

2.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人格,学生的各项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8.5
(1)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体现公平公正和教育为本的价值理念,学生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并能够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相关的管理活动

(2)无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现象发生,对辍学学生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其复学

(3)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和社会生活指导

(4)对学生进行的奖惩行为,规则明确、程序正当、重视证据、公平公正,学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得到相应保障

(5)学校没有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限制人身自由以及侮辱歧视学生等现象,没有违法违规向学生乱收费用等情况

(6)对受过处分的学生不歧视,处分的期限与后果明确,给予相应的教育悔改机会

(7)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没有发生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8)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卓有成效,依法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各项权利

(9)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为少数民族学生接受教育提供方便
0.5





0.5

0.5

1.5



1.5



1



1.5



0.5



1
查阅相关资料,与师生座谈或随机调查


校务公开,民主监督机制健全
12
1.依法设立的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机制健全,运转正常,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
6
(1)有健全的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2)有健全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教职工有效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

(3)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务,以及学校发展重大事项,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工会充分发挥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2

2



1



1
查阅组织制度、工作记录、会议记录等,与教职工座谈

2.积极推行校务公开,落实各项措施,保证教职工和学生及其家长的知情权
3
(1)有健全的校务公开组织、工作方案,坚持按制度落实校务公开工作

(2)有明确的向教职工和学生公开的项目和公开栏设置

(3)有明确的向社会、学生家长公开的项目和公开栏设置
1

1

1
查阅相关材料,与师生和学生家长座谈

3.建立校内监督机制和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使学生、家长以及教职工对学校管理决策、教育教学活动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反映给学校领导、行政部门,并得到相应的反馈
3
(1)建有家长学校或家长委员会,并坚持开展活动,建立与社区、家长的稳定、规范的联系制度

(2)有健全的校内监督机制,监督方式明确有效

(3)设有意见箱或校长信箱,有听取教职工、学生对学校工作意见的组织机构、人员等,对意见和建议能及时反馈

(4)自觉接受和配合人大、政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视察
0.5



1

1



0.5
查阅相关材料,与师生和学生家长座谈


建立公平、公正的校内争议解决机制
6
1.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职务评聘复核等相关制度,使在教职工职务评聘、待遇、奖惩等活动中产生的争议有相应的解决途径
2.5
(1)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并得到有效落实

(2)有处理相应问题的机构和人员

(3)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的组成和议事规则公正、公开,无推诿或打击报复申诉教职工现象
1

1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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