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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9:33  浏览:9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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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33号

1990-04-25国家税务总局


  据反映,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执行以来,简化了贴花手续,但一些汇总缴纳单位对征税凭证与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凭证划分不清,给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都带来一些困难。为此,经研究决定,实行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单位,对征税凭证和免税凭证汇总时,凡分别汇总的,按本期征税凭证的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凡确属不能分别汇总的,应按本期全部凭证的实际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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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8号(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石化设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大型石化设备是指:

  (一)年产量不小于80万吨的乙烯成套设备,包括乙烯裂解气压缩机组及其配套用工业汽轮机、乙烯制冷压缩机组及其配套用工业汽轮机、丙烯制冷压缩机组及其配套用工业汽轮机、离心式急冷油泵、离心式急冷水泵、乙烯冷箱、加氢反应器、加氢装置空冷器,年产量不小于40万吨的聚乙烯循环气压缩机和聚乙烯配套用往复式压缩机(迷宫密封式),年产量不小于20万吨的混炼挤压造粒机组;

  (二)年产量不小于80万吨的对苯二甲酸(PTA)成套设备,包括PTA氧化反应器、加氢精制装置加氢反应器、蒸汽回转干燥机、PTA工艺空气压缩机组。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简称先征后退清单)详见附件1。先征后退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今后对先征后退清单所列品种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持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现行有关先征后退规定办理。

  四、对2008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经海关审核无误的准予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五、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附件2、3所列石化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9月15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于2009年9月15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其进口符合原免税条件的上述设备,仍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2009年9月15日起,各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附件2、3所列石化设备的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上述自用设备,比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自2008年9月15日起,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附件2、3所列石化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对于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或增加商品项变更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

  自2008年9月15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进口附件2、3所列石化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对于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大型石化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tiff
2、石化设备进口不予免税清单1.tiff
3、石化设备进口不予免税清单2.doc

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8年9月2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的集体和个人及受广播电影电视部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与广播电影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四条 申请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与广播电影电视现代化建设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实践后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进中,采用新技术,做出较大贡献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科技档案等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并同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没有达到国家《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但对广播电影电视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的。
第五条 一项成果不得同时申报部级和省级科技进步奖。
凡已获省级(或部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其他部级(或省级)科技进步奖。
第六条 申报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按规定向部技术局进行成果登记,取得部成果登记号后,方可申报。未经登记的成果,不办理申请奖励事宜。
第七条 凡在申报成果时有明显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项目的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及办法
第九条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四等: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奖金
一等奖 部级科技进步奖奖状及证书 4000元
二等奖 〃 3000元
三等奖 〃 2000元
四等奖 〃 1000元
第十条 凡申报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稳定可靠,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其中凡属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能实际生产的水平,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凡属软科学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金应按作出贡献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申报单位负责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确定奖金分配方案。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部科技进步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部内各司局级单位(电影系统统一由电影事业管理局归口,下同)、部直属处级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已获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级、部内司局级以及直属处级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中,认真评议推荐后申报。
受我部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非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完成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的,可直接向技术局申报。
第十四条 凡申报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照部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填写规定(见附件一),认真填写《广播电影电视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见附件二),并报齐应有的附件。除特别注明的条款外,在申报时均应填写,不得漏填。凡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由技术局归口管理。具体评审工作由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进行;评审出的获奖项目,报部批准后颁奖。
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技术局内。
第十七条 在已获得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中,由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规定,评议推荐,方可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第十八条 奖金来源
部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按实际需要在部科研事业费中支付。

第四章 项目争议的处理
第十九条 拟获奖的项目,在授奖前两个月公布。两个月内,如有异议,报技术局处理。对于项目能否获奖,由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复议裁定;无异议的,即可授奖。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其奖励,追回其所得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部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四年发布的《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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