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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0:27:10  浏览:86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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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9〕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已依法登记、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街巷、村、镇)、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和已由文物行政部门登记但尚未公布的历史遗迹。包括:
  (一)古文化遗址、遗迹;
  (二)古墓葬和近现代名人墓葬;
  (三)古建筑、纪念性建筑、近现代优秀保护建筑和历史旧宅;
  (四)古代石刻、壁画和红军标语;
  (五)历史文化街区(街巷、村、镇);
  (六)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埋藏区;
  (七)其他历史遗迹。
  第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举报和制止破坏或者损毁不可移动文物行为的义务。对破坏或者损毁不可移动文物行为进行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可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本市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市)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具体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绩效管理范围。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为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市,区、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和登记。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树立保护标志牌和说明牌。
  历史文化街区(街巷、村、镇)、历史建筑的管理按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执行。
  其他各类不可移动文物,规划部门应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自其公布之日起1年内划定保护控制范围。
  文物行政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应当及时为各类不可移动文物设立标志。
  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前,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将工程设计方案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历史文化街区(街巷、村、镇)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街巷、村、镇)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在文物埋藏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08〕4号)办理。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依法审批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控制范围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前应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禁止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掘、盗窃、刻划、涂污或者损毁不可移动文物;
  (二)在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和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盗窃、刻划、涂污或者损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不按规定树立或阻挡树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
  (四)未经依法审批,擅自迁移、拆除、修缮、改建、扩建不可移动文物;
  (五)违规转让、抵押不可移动文物和改变其用途;
  (六)未经考古调勘,擅自在文物埋藏区进行建设工程;
  (七)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八)以其他危害文物安全的方式使用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条 辖区内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取消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绩效评先资格,并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及相关主管人员实行行政问责。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是指:
  (一)古墓葬、遗址类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掘事件;
  (二)建筑类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窃、损毁和用电用火事故,造成严重影响;
  (三)文物保护单位被擅自迁移、拆除和改变用途;
  (四)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被擅自修缮;
  (五)文物埋藏区内未经考古调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造成重大破坏;
  (六)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第十一条 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确保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专项资金年平均不低于4000元,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专项资金区、县(市)级财政承担70%,市级财政配套30%。有专门管理机构的不可移动文物不纳入此列。
  市级文物安全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设施补助和文物保护人员工资补助。
  区、县(市)安全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设施建设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群众性组织、文物保护员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对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定期检查,对各类文物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实行文物、公安部门联合办案,涉及文物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牵头办理,其他文物违法行为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牵头办理。
  第十五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使用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使用人对文物进行保护管理,使用人负责该不可移动文物日常安全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无使用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专门机构、群众性保护组织或安排文物保护员负责管理。群众性组织和文物保护员应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管理办法由文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所有人对文物进行保护管理,所有人负责该不可移动文物日常安全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同时接受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受委托专门保护机构、使用人、群众性保护组织或文物保护员应当与区、县(市)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书。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所管理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
  (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具体工作职责;
  (四)奖惩制度。
  不可移动文物的受委托专门保护机构、使用人、群众性保护组织或文物保护员如有变更,区、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重新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不及时报告的,对其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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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南市灾后重建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南市灾后重建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陇南市灾后重建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陇南市灾后重建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灾后重建工业、水电站项目中央重建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统筹工业企业恢复重建和加快工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依据汶川地震灾区工业恢复重建规划、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中央财政灾后重建基金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陇南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基金是指利用灾后重建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年度实施计划中市县(区)属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年度实施计划中市县(区)属水电站项目中央重建基金,设立的滚动用于支持工业、水电站项目灾后恢复重建和促进工业发展的产业发展基金。

第三条 工业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实效、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列入灾后重建年度实施计划的工业、水电站项目,工业发展基金审批、计划下达按照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按期实施的,承诺的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无法按期兑现的、县(区)或企业提出放弃实施的项目,中央重建基金直接收回安排用于其它工业项目。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工业发展基金分别在市、县(区)两级财政设立专门帐户,列入灾后重建年度实施计划的工业和水电站项目中央重建基金总量中40%作为县(区)工业发展基金,60%作为市级工业发展基金。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由县(区)财政上解市级财政,统筹安排支持全市工业项目建设。

第六条 市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陇南市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年度申报要求,组织市级工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查;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主管部门下达市级工业发展基金安排计划。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工业发展基金的拨付和收缴。市、县(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工业发展基金项目的评审,并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工业发展基金支持的对象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市所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管理规范、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八条 工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

1、优势产业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2、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的项目。

3、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降耗项目。

4、特色优势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5、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品种、提高质量、增进效益、增强竞争力的项目。

6、重点引进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

7、能形成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循环经济及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

8、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

第九条 工业发展基金的支持方式为无息借款,安排额度为申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5%,基金的使用期限为3年。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申请使用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报文件,项目不能同时申请使用市和县(区)两级工业发展基金。其中:申请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由县(区)工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选后汇总上报市级工业、发展改革部门,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工业发展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全市工业结构调整方向,能够促进全市工业布局优化,带动作用明显。

2、 企业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银行信用等级良好。

3、 项目备案(或核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城市规划选址等审批文件齐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落实。

第十二条 工业发展基金实行项目评审制度,由市、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或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向市工业领导小组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市工业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联合下达工业发展基金安排计划。

县(区)级工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由县(区)政府按照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年度基金安排计划须向市级工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基金的拨付和收缴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办理工业发展基金拨款手续时,应根据使用工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渠道分别与使用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处罚条款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项目单位拨付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开工时,拨付计划安排基金的20%;建设进度达到50%时,拨付计划安排基金的80%;余款于项目竣工验收后全部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自筹及其它承诺资金未能同比例到位,将停止工业发展基金拨付。

第十六条 工业发展基金借款到期后,必须足额归还上缴市、县(区)财政专户。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县(区)级工业发展基金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收回。不能及时归还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单位将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违约责任予以处罚,并取消以后年度各项资金申报资格,其中使用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的县(区)属项目,将在项目所在县(区)当年财政结算中扣还所欠款额。

第十七条 对市、县(区)工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在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审查、审批、资金拨付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基金流失、无法收回的,将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基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拨付的工业发展基金后,必须按照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基金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于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向工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逐级上报项目进度报告和财务报表。内容包括:项目概述、实施进度、投资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等。市级工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于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市政府报告工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并向市工业领导小组作出专题汇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工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实施单位要及时进行项目决算审计,申请组织竣工验收。使用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由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验后,上报市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使用县(区)级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由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分别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弄虚作假、套取和挪用工业发展基金,一经发现将追回已安排的工业发展基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制定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铜陵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及薪酬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及薪酬考核暂行办法

铜政〔2009〕2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及薪酬的考核管理,现将《铜陵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及薪酬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铜陵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
及薪酬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并将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挂钩。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施科学规范的分类考核。

  (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一)生产经营类企业考核指标分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内容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专项审计调整相关政策性等客观因素后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经核准的当期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计入年度利润总额。

  客观因素包括客观增加因素和客观减少因素。客观增加因素是指:国家和国有单位直接或者追加投资、无偿划入、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以及产权界定增加的资本、资本(股票)溢价、税收返还、税收减免、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等客观增加的因素;客观减少因素是指:专项批准核销、无偿划出、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减少的资本、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红利、资本(股票)折价、重大自然灾害等客观减少的因素。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按规定调整后的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按总资产收益率考核。

  2.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1—2项,具体指标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二)投资类企业分为工业投资和建设投资两种。

  1.工业投资企业考核指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年度利润总额。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2.建设投资企业考核指标为年度融资成本费用率、年度融资总额。

  年度融资成本费用率=[(∑各类借款利率×本金)+年度融资费用]/年度加权平均融资额

  年度融资费用=发行费用+中介评估费用+相关手续费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1月底前,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八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对照经营业绩责任书,企业负责人于每年8月底前将上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对上半年经营业绩明显滞后的企业,由市国资委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予以督促。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前,企业负责人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国资委。

  (二)由市审计机关对实施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进行专项审计和稽查。

  (三)市国资委依据年度专项审计情况及相关指标统计数据,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对企业经营业绩结果进行确认,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考核结果及奖惩意见经市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见附件1),生产经营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三个级别,得80—99分为C级;得100—115分为B级;得116—120分为A级。投资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两个级别,得80—99分为B级;得100—120分为A级。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个部分。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我市生产经营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薪按企业规模、企业承担的责任等因素分为两类:

  大型企业暂定为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收入3倍。

  中型企业暂定为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收入2倍。

  投资类企业负责人的基薪为财政核发的年收入(以财政核定的月工资应发数×12计;其他身份的负责人,比照同职级公务员计算,下同)。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生产经营类企业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投资类企业在基薪的0—1倍之间确定。

  (一)生产经营类企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绩效薪酬在2—3倍基薪之间,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的计算结果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绩效薪酬在1—2倍基薪之间,按“基薪×[1+(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的计算结果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绩效薪酬为0。

  (二)投资类企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绩效薪酬在0.5—1倍基薪之间,按“基薪×[0.5+0.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的计算结果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绩效薪酬为0。

  第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绩效薪酬系数为1,专职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比照执行。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0.7。

  第十五条 年度绩效薪酬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30%延期到下一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另10%延期至离任审计结束后兑现。

  第十六条 企业当年发生1起以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取消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企业伤亡人数超过政府考核指标,减半发放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

  第十七条 除特别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外,考核年度内出现欠缴职工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情况,取消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

  第十八条 考核年度内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的,取消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

  第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严重环境污染和质量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扣减或取消其年度绩效薪酬或延期兑现其年度绩效薪酬。

  第二十条 对生产经营类企业连续两年考核为C级、投资类企业连续两年考核为B级的,市国资委建议市政府领导与企业负责人谈话。第三年仍未改进的,建议市委、市政府调整或解聘企业负责人。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薪方案予以批复。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并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成本。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兼职的,年薪按就高原则确定,不重复计算薪酬收入。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和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更时,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二十五条 未经市国资委同意(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在工资统计中单列。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按照其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企业负责人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账户代为管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铜陵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国资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国资委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本办法的企业必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下属全资、控股企业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对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当年经营者薪酬考核结果须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兑现。

  第三十条 对公司制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奖惩及相关事宜,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或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略)
2.生产经营类年度业绩考核备选分类指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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