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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33:25  浏览:9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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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第24号


《朝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9月11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朝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 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交警、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公用事业、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交警、公用事业、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公用事业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建设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规划和建设公共停车场时,应当适应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普及和推广的需要,建设或者预留充电等相关设施。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八条 建设公共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等设施,并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为残疾人自用车停放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规定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未达到国家《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规定标准的下列场所和公共建筑,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规划要求补建:

(一)车站、机场;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三章 公共和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等许可和审批手续,并在办理后10日内,向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向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停车场平面图、开放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公告,并向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标明停车泊位数量和监督电话;

(三)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

(四)保持停车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准确、醒目、完好,按照规范配置监控、照明、消防等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

(五)配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第十五条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十六条 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警、公用事业部门,统一施划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 施划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不得施划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

(二)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和其他不宜施划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

第十九条 马路边石以上的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在10个以上的,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对外实行招标的停车泊位,物价部门先予核定收费标准,由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与经营者签订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合同,经营者收缴的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上缴市财政,经营者依法办理相关的许可手续。

无偿使用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指定专人加强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占用城市机动车道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分为白天临时停车泊位和夜间有偿停车泊位。夜间有偿停车泊位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收入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一条 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和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将道路停车泊位的数量、设置地点、使用时间、停车种类、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予以撤销: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道路停车泊位撤销后,恢复道路通行,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设施。

第二十三条 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定期对城市道路施划设置停车泊位路段的交通状况进行评估,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及时调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标准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马路边石以上、机动车道非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分别由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责令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的,处50元罚款,并可将该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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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5]13号


关于印发《“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工作会议以来,各地积极部署,以队伍建设推动组织能力增强,以项目建设促进服务能力提高以机制建设推进科学有效管理,以“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创建活动作为重要工作载体,强势推进农村青年中心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决定》和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深化“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创建活动,进一步扎实推进全国农村青年中心建设工作,现将《“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创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九日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创建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决定》和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扎实推进全国农村青年中心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中青办发[2004]4号)和《决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创建活动是深入推进农村青年中心建设的重要举措,要立足基层,重在创建,形成声势,务求实效。

第二章 创建单位的申报和确认

  第三条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创建单位原则上按年度申报和确认。

  第四条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申报条件:

  (一)团的工作基础和环境较好,所在县(市)和所辖乡镇工作积极性高;

  (二)有一批热心青年工作、具有一定知识水平和服务能力的青年中心工作队伍;

  (三)已建成了一批初步运转良好的农村青年中心。

  第五条 各省(区、市)每年新申报的创建县(市)数量一般控制在所辖县(市)总数的5%—10%。

  第六条 每年年初,由团县(市)委提出申请,省级团委根据申报条件审核推荐,及时上报团中央。

  第七条 团中央对所有申报“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的县级团委进行资格审查和年度确认,并适时公布“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创建单位名单。

第三章 创建工作主要内容

  第八条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创建单位要按照团中央统一部署,开展创建工作。

  第九条 创建工作主要内容:

  (一)组建一批农村青年中心。要通过会员制方式,因地制宜,广泛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成为青年中心会员;以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青年星火带头人、青年民营企业家、农村青年专业协会和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农村优秀青年人才为基础,选举一批有实力、有能力、有影响力、热心青年中心事业的骨干组建理事会;以乡镇团委书记为法定代表人,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建立,建章立制,规范运作。

  (二)建设稳定的青年中心工作队伍。要逐步建立起一支以专兼职团干部和青年中心志愿者为骨干、社区内关心支持青年工作的各界人士为依托的青年中心工作队伍,以此建立稳定高效的青年中心秘书处。有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和省级项目的省(区、市)要定向招募、定向培训、定向派遣一批大学生志愿者到青年中心秘书处工作,并形成接力机制。要广泛开展专题培训、理事培养等活动,加强对工作骨干的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建设青年中心的工作理念和具体方式,培养和提高其动员组织、活动设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能力。

  (三)实施青年发展项目。要统筹社会和团内资源,结合当地青年需求,因地制宜,大力开发青年中心特色项目,尤其是要发挥青年中心在农村青年人才开发、乡村青年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加强青年中心的服务能力建设。积极争取党政有关部门把有关农村青年的发展项目引入农村青年中心,积极承接和领办社会各界有关青年发展的特色项目,促进青年中心的有效运转。依托农村青年中心,广泛开展农村青年转移就业促进计划、农村青年科技培训专项行动、乡村青年文化节、“农村青年读好书”、青年开放书架建设、体育三下乡青年中心行动、青年志愿者服务等工作项目。

第四章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标准

  第十条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是团中央对县级团委参加“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农村青年中心建设工作的一项综合性奖励称号。

  第十一条 “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标准:

  (一)对青年中心建设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党政支持,出台政策措施推动工作,成效显著;

  (二)所属40%以上的乡镇建有青年中心,并能正常有效运转,积极发挥组织青年、服务青年作用;

  (三)建设了一支稳定高效的青年中心工作骨干队伍;

  (四)因地制宜开发实施了一批深受青年欢迎、具有实效性和牵动性的服务项目;

  (五)探索形成了一套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章 创建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团中央对“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创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上年度创建单位(含已受表彰的先进县市)经再次确认后,与当年新增单位一起作为年度创建单位,继续开展创建活动。

  第十四条 团中央将组织督察组对创建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年底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县级团委,可优先参加“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评选;对工作推进措施不力、效果差的创建单位,取消其创建资格。

  第十六条 团中央对获得“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称号的县级团委实行年度考核,如果出现问题或工作退步,不符合标准,团中央将予以摘牌,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 在开展“全国农村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创建活动中,评选表彰“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全国优秀青年中心”和“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个人”,原则上每年年底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团中央对“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全国优秀青年中心”和“全国青年中心建设先进个人”予以适当方式的奖励和宣传。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将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团中央青农部。

  第二十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青年中心建设先进县(市)创建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起施行。


2005年度“全国青年中心建设
先进县(市)”创建单位名单
(共435个)


北京市
通州区 密云县 大兴区 房山区

天津市
大港区 蓟 县 宁河区 武清区 北辰区

河北省
平山县 鹿泉市 清河县 青 县 蠡 县
宽城满族自治县
宣化县 康保县 秦皇岛市海港区 邯郸市峰峰矿区
正定县 栾城县 宽城县 乐亭县 唐山市丰润区
抚宁县 清苑县 易 县 高阳县 唐 县 文安县
三河市 廊坊市广阳区  青 县 献 县 深州市
冀州市 涉 县

山西省
太原市小店区  灵丘县 平定县 壶关县 泽州县
朔州市朔城区  陵川县 忻州市忻府区  祁 县
临 县 浮山县 平陆县 左云县 长治县 高平县
繁峙县 兴 县 垣曲县

内蒙古自治区
乌拉特前旗 锡林浩特市 赤峰市松山区 开鲁县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通辽市科尔沁区 赤峰市元宝山区
鄂托克前旗 乌拉特中旗 磴口县

辽宁省
辽中县 沈阳市新城子区 庄河市 瓦房店市
黑山县 大石桥市    鞍山市千山区
抚顺县 本溪县     盘山县 丹东市振安区
彰武县 辽阳县 铁岭市清河区  朝阳县 绥中县
新民市 海城市 东港市 义 县

吉林省
榆树市 东丰县 公主岭市 柳河县 蛟河市 红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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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

黑龙江省
五常市 克山县 双城市 海林市 林甸县 阿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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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滨县 海伦市

上海市
青浦区 金山区 南汇区 奉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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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 张家港市 南京市六合区 海门市 丰 县
泰兴市 金湖县 沭阳县 南京市雨花台区

浙江省
富阳市 平阳县 台州市路桥区 温岭市 玉环县
东阳市 杭州市萧山区 奉化市 瑞安市 安吉县
嘉善县 浦江县 柯城区 岱山县 缙云县

安徽省
肥西县 当涂县 固镇县 颍上县 庐江县 铜陵县
明光市 淮南市田家庵区 长丰县 濉溪县 怀远县
凤台县 天长市 金寨县 无为县 芜湖县 宁国市
青阳县 怀宁县 歙 县

福建省
武夷山市 三明市三元区 龙海市 晋江市 鲤城市
福安市  龙岩市新罗区 福州市晋安区  龙海市
惠安县  泉州市洛江区 莆田市芗城区  建瓯市

江西省
进贤县 赣州市章贡区 九江市庐山区 贵溪市
宜春市袁州区 井冈山市 乐平市 萍乡市安源区
上饶县 玉山县 南丰县 新余市渝水区 南昌县
新建县 南昌市青山湖区 德安县 赣 县 信丰县
会昌县 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区管委会 广丰县 浮梁县
上粟县 吉安市吉州区 吉安县 遂川县 靖安县

山东省
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胶南市 青岛市崂山区
德州市德城区 文登市 齐河县 武城县 淄博市张店区
烟台市牟平区 博兴县 广饶县 肥城市 新泰市
济南市长清区 青岛市城阳区  淄博市周村区 龙口市
招远市 昌乐县 青州市 荣城市 禹城县

河南省
巩义市 偃师市 新乡县 林州市 孟州市 许昌县
临颖县 浚 县 义马市 方城县 尉氏县 伊川县
汝州市 博爱县 镇平县 西华县 确山县

湖北省
应城市 浠水县 宜昌市夷陵区 利川市 南漳县
宜城市 十首市 宜都市 丹江口市

湖南省
长沙县 望城县 浏阳市 宁乡县 湘潭县 益阳市赫山区
祁东县 祁阳县 郴州市北湖区  凤凰县 娄底市娄星区
临澧县 岳阳县

广东省
东莞市 广东市白云区 乐昌市 遂溪县 四会市
揭东县 佛山市高明区 韶关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宾阳县 武鸣县 柳江县 鹿寨县 龙州县 大新县
上思县 北流市 玉林市福绵区  富川县 宣州市
贵港市港北区  北海市铁山港区 来宾市兴宾区
灵山县 岑溪县 恭城县 拢岸县 宜州市
玉林市玉州区  贺州市八步区  合浦县
苍梧县 藤 县 蒙山县 永福县 兴安县 田阳县
田东县 平果县 靖西县 那坡县 白色市右江区
龙林县 防城港市防城区

海南省
澄迈县 三亚市 万宁市

重庆市
九龙坡区 渝北区 巴南区 长寿区 江津区 奉节县
石柱县

四川省
双流县 金堂县 中江县 泸州纳溪区 峨眉山市
宜宾县 广安市广安区  名山县 洪雅县 简阳市
成都市温江区 邛崃市 泸州市江阳区 攀枝花市东区
富顺县 绵阳市游仙区 遂宁市安居区 阆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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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都匀市 余庆县 贵阳市白云区 纳雍县 凯里市
遵义市红花岗区 麻江县 赫章县 贵阳市花溪区
修文县 铜仁市

云南省
呈贡县 江川县 澄江县 马龙县 禄丰县 曲靖市麒麟区
泸西县 文山县 宾川县 玉龙县 维西县 盈江县
思茅市翠云区  保山市隆阳区  景洪市 泸水县
临沧县 水富县

西藏自治区
堆龙德庆县 曲水县 乃东县 江孜县 工布江达县
班戈县 类乌齐县 革吉县

陕西省
西安市长安区 宝鸡市陈仓区 咸阳市渭城区 佳 县
宜君县 铜川市印台区 华阴县 吴旗县 城固县
杨凌示范区杨凌区 榆林市榆阳区 宝鸡市金台区

甘肃省
榆中县 金昌市凉州区 渭原县 高台县 玉门市
靖远县 徽 县 永昌县 静宁县 镇原县
武都市北道区 兰州市七里河区 皋兰县 西峰市
合作市 碌曲县 陇西县 临洮县 陇南市武都区
天水市秦州区 永靖县 酒泉市肃州区 敦煌市
张掖市甘州区 临泽县 武威市凉州区 古浪县

青海省
格尔木市 湟中县 贵德县 互助土族自治县 门源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利通区 灵武市 平罗县 石嘴山市惠农区
青铜峡市   盐池县 中宁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
霍城县 巴楚县 米泉市 玛纳斯县 和静县 库车县
乌鲁木齐县 哈巴河县 农一师阿拉尔市
农三师图木舒克市 农六师五家渠市 农十师北屯
农八师石河子市 农六师101团 农九师126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 教育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为了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带职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是这次机构改革进行人员分流安排的基本原则。对分流人员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各种形式的职业、岗位、技能、学历等多方面的学习和培训,有利于发挥分流人员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优化结构和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对分流人员走上新岗位做好准备将起到重要作用,也是完成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要措施。组织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也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分流人员的爱护和关心。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培训形式
学习和培训工作将在统一规划下,通过统一安排和自行组织等多种方式进行,使在机构改革中尚未安排业务工作的分流人员都能接受不同形式的培训。
(一)统一安排的学习和培训。
定向专业培训
目前,社会发展急需会计、工商管理、审计、金融、税务、外语等专业人才。针对这种情况,结合分流人员的实际情况,将委托有关高校举办一批这些专业的培训班。培训期2年左右,合格者可获得专业培训证书。
攻读硕士专业学位
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等专业硕士学位。
参加此种方式培训的分流人员,应是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3年或5年工龄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通过今年底或明年初分别组织的培训入学考试入学。培训期2-2.5年左右,合格者授予相应的硕士学位。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这种培训形式,主要是学习有关专业的研究生课程,培训期2年左右,结业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身份申请硕士学位。
研究生教育
参加此种方式培训的分流人员,应是年龄40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获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有两年工作经历),通过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入学考试且成绩符合规定者。
在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中招收博士研究生。
对以上学习和培训方式,教育部可在京提供8000个名额,基本上可以满足分流人员的要求。
(二)自行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在统一规划下,有条件的部门可以依托本部门的高等院校和干部管理学院开展本科教育和多种形式的岗位技能专业培训。
三、有关政策
(一)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安排。
(二)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三)培训结束后,由行政关系所在部门负责推荐安排工作,或者自愿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
(四)今后3年内,国务院各部门有职位空缺时,优先选用经过这次学习和培训、符合职位要求的分流人员。
四、组织实施
“三定”方案确定后,各部门要根据编制数额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抓紧进行定编定岗和分流人员工作;分流人员确定后,抓紧制定学习和培训计划。人事部和教育部将下达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的具体办法,各单位要按统一部署,做好选报工作。



199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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